
疫情防護中醫療機構工作要點提示
一、醫療機構的范圍
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及原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醫療機構主要包括:
1. 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2. 婦幼保健院;
3.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
4. 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
5. 療養院;
6. 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7. 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
8. 村衛生室(所);
9. 急救中心、急救站;
10. 臨床檢驗中心;
11. 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
12. 護理院、護理站;
13. 其他診療機構。
二、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健康監測要點
1. 體溫監測。體溫監測醫療機構中的工作人員(包括醫務人員以及保安、保潔等外包服務人員)建議每天進入工作場所前自測體溫,體溫正常方可進入。
2. 做好防護措施。嚴格按照醫務人員分級防護標準和相關技術規范做好個人防護、手衛生等防護工作,開展醫療機構內部消毒、環境衛生工作,防止醫務人員感染事件發生。
3. 及時隔離疑似感染人員。醫療機構中的工作人員若出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可疑癥狀需及時就醫,避免帶病工作。
4. 關注醫務人員健康。合理調配人力資源和班次安排,形成合理梯隊,避免醫務人員過度勞累。針對崗位特點和風險評估結果,為醫務人員開展主動健康監測,包括體溫和呼吸系統癥狀等。
三、醫療機構防疫措施提示
第一類 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 康復醫院;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 門診部;急救中心;專科疾病防治院;臨床檢驗中心等醫療機構:
1. 實行預檢分診制度。來診病人存在不明原因發熱或咳嗽、氣促等癥狀時, 詢問有無聚集性發病或與確診病例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的接觸史。經預檢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或者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的,應當將病人分診至指定醫療機構就診,同時對接診處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2. 單獨設立發熱門診。在獨立區域設置發熱門診,有明顯標識,保持良好通風、落實消毒隔離措施,防止人流、物流交叉,做好發熱門診、急診、及其他所有普通病區(房)的院感控制管理。
3. 及時隔離疑似病例。對于符合病例定義的疑似病例,應當盡快進行隔離治療,并采集呼吸道或血液標本進行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進一步明確診斷。不具備檢測能力的醫療機構,可將標本送檢至縣(區)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或醫聯體內具備檢測條件的上級醫院進行檢測。
4. 及時通報病例。醫療機構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確診病例、輕癥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時,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進行網絡直報。不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應當立即向當地縣(區)級疾控機構報告,并于 2 小時內寄送出傳染病報告卡。
5. 醫療器械的清潔、消毒工作。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范》,做好醫療器械、污染物品、物體表面、地面等的清潔與消毒;按照《醫院空氣凈化管理規范》要求進行空氣消毒。
6. 醫療廢物的處理和管理。在診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過程中產生的醫療廢物,應根據《醫療廢物處理條例》和《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和管理。
7. 院內公共區域消毒。新型冠狀病毒主要通過空氣中的飛沫進行傳播,空氣不流通,人員密度較大,人員往來頻繁的地方,也同樣是高危地區,因此加強對于院內辦公場所;電梯間;餐廳和飯(食)堂等公共區域進行防控。
第二類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婦幼保健院;療養院;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村衛生室(所);護理院、護理站、急救站;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
1. 設立體溫監測崗。對于進入場所的人員進行體溫監測,針對有發熱、干咳以及呼吸道疾病的人員,建議其到就近的發熱門診就醫。
2. 保持室內空氣流通,做好室內消毒。打開窗戶,采用自然通風。可以開啟排風扇等抽氣裝置以加強室內空氣流動。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時,應保證集中空調系統運轉正常,關閉回風,使用全新風運行,確保室內有足夠的新風量;每天定期消毒,并做好清潔消毒記錄,對高頻接觸的物體表面(如電梯間按鈕、扶手、門把手等),有效進行消毒。洗手間要配備足夠的洗手液,保證水龍頭等供水設施正常工作。
3. 設立防控宣傳組。向轄區居民精準、及時推送疫情防控和健康教育信息。做好相關衛生知識的宣傳,防止以訛傳訛,造成恐慌。做好健康監測和隨訪服務。
4. 做好感染控制。按照醫務人員分級防護標準和相關技術規范做好個人防護、手衛生等防護工作。做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內部的消毒、環境衛生工作,嚴防基 層醫護人員感染事件發生。
5. 配合做好城市社區和鄉村防控工作。協助追蹤和管理確診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觸者,協助落實密切接觸者居家醫學觀察措施,做好健康指導服務。
四、醫療機構病例轉運提示
醫療機構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時,需向本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將病例轉運至定點救治醫院。轉運過程中需采取以下防護措施:
1. 轉運車輛專車專用,及時消毒。轉運救護車輛車載醫療設備(包括擔架) 專車專用,駕駛室與車廂嚴格密封隔離,車內設專門的污染物品放 置區域,配備防護用品、消毒液、快速手消毒劑;
2. 醫務人員做防護措施。醫務人員穿工作服、隔離衣,戴手套、工作帽、醫用防護口罩;司機穿工作服,戴外科口罩、手套;醫務人員、司機轉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后,須及時更換全套防護物品;
3. 救護車需具備轉運能力,使用負壓救護車。轉運救護車應具備轉運呼吸道傳染病患者基本條件,盡可能使用負壓救護車進行轉運。轉運時應保持密閉狀態, 轉運后對車輛進行消毒處理。轉運重癥病例時,應隨車配備必要的生命支持設備, 防止患者在轉運過程中病情進一步惡化;
4. 救護車需“一例一消”。救護車返回后需嚴格消毒方可再轉運下一例患者。救護車清潔消毒需開窗通風,并在車廂及其物體表面擦拭過氧化氫噴霧或含氯消毒劑消毒。
五、醫療機構防疫宣傳提示
1. 就診人員需待口罩。醫療機構入口處設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 并要求進入患者及家屬等佩戴口罩后方可進入,對未佩戴口罩進入者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違反相關控制措施的人員,要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由各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
2. 醒目處設置宣傳板,實現患者自行分診。在醫療機構入口處、急診、門診、藥房等不特定人員密集區域設置疫情防控知識的宣傳展板,宣傳并引導存在不明原因發熱或咳嗽、氣促等癥狀的患者及家屬自行至發熱門診進行檢查,實現患者自行分診。
3. 醫務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對醫療機構專業人員開展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發現與報告、流行病學調查、標本采集、實驗室檢測、醫療 救治、院感防控、密接管理、個人防護等內容的培訓,重點培訓醫務人員掌握診療知識和工作流程,提高“早發現、早診斷”意識、醫療救治水平和院感防控能力。
六、醫療機構疫情防控不當的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1. 醫療機構診療過程中的過錯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 藥品等缺陷及不合格血液致害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
3. 患者隱私權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二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行政責任
1. 醫療機構未能承擔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醫療機構違反未按照規定承擔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醫院感染控制任務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
2. 醫療機構未能履行報告職責。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
(三)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非典期間出臺的《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醫療機構及相關人員將涉及以下罪名:
1. 【醫療事故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的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后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5. 【污染環境罪】醫療機構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6. 【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并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7. 【非法行醫罪】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非法行醫,具有造成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行醫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附: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5.《醫療機構管理條例》(2016 修訂)
6.《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8.《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關于印發近期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工作方案的通知》
9.《關于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區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機制發〔2020〕5號)
10.《國家衛生健康委基層司關于進一步做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的通知》(國衛基層運行便函〔2020〕1 號)
11.《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轉運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20〕7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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