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中醫藥法》和各種保護、支持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政策不斷出臺,中醫保健養生、針灸按摩的服務,也應運而生。
如果這些服務能夠真正地服務于大眾,并發揮應有的作用,或許能成為中醫藥行業的一枝獨秀。
但是,如果有人鉆法律的空子,進行非法行醫,甚至釀成事故,這樣的行為不但會影響中醫藥的形象,還會被整個社會所詬病。
案例1: 據《深圳衛監》2018年4月24日報道:去年8月,一患者因為腰部扭傷,到家對面的一個出租屋看病,當時給他看病的人在他扭傷的腰部做了火針治療,然后又在他的腳部扎了針。 這位患者花了50元做完針灸治療后,卻感覺自己的右腳跟開始隱隱作痛,到醫院檢查后,該名患者被診斷為右脛距后韌帶損傷。 面對橫崗衛生監督分所執法人員的檢查,在場的男子承認接診患者的事實,然而卻辯稱:自己用的是治療跌打損傷的祖傳秘方,給別人治療時從未出現問題,且稱自己的老師也認為治療沒有問題,患者的損傷是自己運動造成的。 最終,由于沒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醫師資格證,這位非法行醫超過3個月的男子,被衛監部門依法沒收違法所得500元,并處罰款人民幣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2: 另據《山西晚報》2018年4月17日報道:繁峙人劉某自學針灸后,在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不具有行醫資格的情況下,開展針灸治療。 2017年9月1日,喬某因左腿腫痛去劉某經營的門診就醫,劉某為喬某進行扎針、拔火罐針灸治療。 喬某扎了5天后,于2017年9月6日凌晨5時許,再次到該診所進行針灸治療。上午8時許,喬某出現不適,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繁峙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在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情況下,非法行醫,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經法院主持調解,劉某的家屬一次性賠償喬某父母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總計36萬元,依法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已繳納)。 我們知道,為繼承和弘揚中醫藥精神,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我國《中醫藥法》于2017年7月1日閃亮登上歷史舞臺。 此外,《中醫診所備案暫行辦法》和《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相繼出臺。 其中,《中醫藥法》第十五條規定,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人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通過中醫醫師資格考試取得中醫醫師資格,并進行執業注冊。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 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注冊后,即可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中醫診所備案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舉辦中醫診所的,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備案材料、取得《中醫診所備案證》后,即可開展執業活動。 提交的書面備案材料包括: (一)個人舉辦中醫診所,應具有中醫類別《醫師資格證書》且經注冊后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5年,或具有《中醫師承和確有專長醫師資格證書(暫定名)》; (二)有適合的名稱和場所,符合中醫診所基本標準。 而針灸作為中醫學科的一大分支,同樣適合《中醫藥法》的相關規定。 也就是說,無論是上述深圳的男子,還是山西的劉某,要想真正通過針灸技術,實現為患者服務的目的,不但要有相應的資質,還要進行必要的備案。 而不是通過自學或者簡單的師承就可以草草了事。當然,他們的無知,不但“害死”了別人,也害慘了自己。 實際上,深圳男子和山西劉某,絕對可以通過中醫師承和確有專長醫師資格考試,獲得《中醫師承和確有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之后進行備案,并合法行醫。 但讓人遺憾的是,他們并沒有這樣做,而是采取僥幸心理非法行醫。最終,他們也因此付出了慘重的代價。 近年來,中醫診所、養生、保健異常火熱,加之國家政策的扶持和人們認識上的改變,“中醫診所”無處不在 。 不少群眾貪圖小利,也為這些“中醫診所”提供了賴以生存的土壤,創造了條件。 在此,筆者提醒大家,看病一定要到正規醫院和有合法資質的醫療機構就診,切勿貪圖蠅頭小利,而把自己的健康交給“江湖騙子和游醫”,到頭來吃虧的還是自己。 同時告誡所有中醫同仁,如果想在中醫行業有所造詣,擁有自己的一席之地,必須通過正常渠道合法行醫,切莫迷信中醫中藥沒有毒副作用或者抱有僥幸心理而胡亂施用。 這樣既不符合臨床治療和用藥原則,也是對患者極不負責的嚴重表現,如果造成醫療事故,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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