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備藥品是指在住院期間,患者治療期間,非本院藥學部調配的非本院處方或用藥醫囑中出現的藥品。患者自備藥現象在醫療實踐中并不少見,其形成的原因有很多:一是部分患者因慢性病需長期服用一些藥物,入院后要求繼續服用該藥物;二是醫療藥品的供應滿足不了臨床用藥的需求,比如有些患者要求醫生使用其通過其他途徑購買到的國內還沒上市的藥物;三是在雙向轉診醫改政策的引導下,出現了在上級醫院拿藥回社區醫院治療的現象。
患者自備藥的來源途徑很廣,甚至很多屬于我國法律意義上的“假藥”,加之許多藥品的不良反應還不明確,且患者存在個體差異,這些因素都增大了用藥的安全隱患,所以很多醫療機構明確規定“拒絕使用所有的外來藥品”。
然而現狀是,迫于患者家屬的苦苦哀求,許多醫務人員出于惻隱之心或者礙于熟人情面,接受了患者及其家屬的要求,一旦治療效果達不到患者預期,醫患矛盾一觸即發。因此,對于患者自備藥品究竟能不能用的問題,成為了眾多醫務人員的執業困擾。下面根據一真實案例及我國目前醫療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相關問題進行法律探討。
案例分享
基本案情:原告因患肺結核病到衛生防疫站就醫,衛生防疫站醫師為原告開具了醫療處方,因衛生防疫站預防科輸液條件受限,無法為患者進行靜脈輸液,遂囑咐原告到合法的醫療單位作靜脈點滴。原告遂自帶藥品到衛生服務站輸液兩次,原告病情未見好轉。原告相繼到人民醫院、中心醫院檢查治療,經診斷為繼發型肺結核、藥物性肝炎、過敏性皮炎。
法院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自帶藥品到被告社區衛生服務站輸液,該服務站作為專業的醫療機構,應妥善檢查原告所帶藥品,并應及時向原告說明醫療風險,其未盡到該注意義務,與原告遭受人身損害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被告衛生服務站僅實施了參照衛生防疫站出具的藥方為原告輸液的醫療行為,過錯程度較輕,該院認為該被告承擔20%的賠償責任為宜。衛生防疫站醫師開出的處方中利福霉素注射液說明書中對肝病或肝損壞者禁用,用藥期間應檢查肝功能,而防疫站沒有盡到注意義務,直接開了處方,存在較大過錯,應承擔60%的責任。
法律上有何規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藥品管理。”《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第25條明確規定:“醫療機構臨床使用的藥品應當由藥學部門統一采購供應。經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組)審核同意,核醫學科可以購用、調劑本專業所需的放射性藥品。其他科室或者部門不得從事藥品的采購、調劑活動,不得在臨床使用非藥學部門采購供應的藥品。”
同時,衛生部《醫院工作制度與人員崗位職責》(2011年版)中專條規定了“住院患者自備藥品制度(試行)”,其中第1條即規定“原則上不使用住院患者自備藥品,僅在醫院無備藥可供,病情確需的情況下,經科主任同意、醫務處批準的某些個別特殊情況下,方可按照醫囑使用:1.1病情急需,醫院內無備藥可供,應當由藥學部門積極組織供藥。1.2病情急需,醫院內無備藥可供,患者又有自備合格的藥品。”由此可見,對于患者要求使用自備藥的處理應以“拒絕使用”為原則,以“病情確需+藥物合格”為例外。
“病情確需”即要求患者的主治醫師要對該藥物有一定的了解。《處方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據此,醫師要清楚患者所自備藥物的適應癥、藥理作用、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等問題,在此基礎上才能向患者及其家屬進行詳盡全面的醫療風險告知,并且下達合適的醫囑,一方面是對患者的負責,另一方面也是對自身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假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
第四十九條:禁止生產、銷售劣藥。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一) 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 不注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三) 超過有效期的;
(四) 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
(五) 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六) 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醫務人員該怎么辦?
自備藥主要包括抗菌藥物和抗腫瘤藥物,因此腫瘤科是患者自備藥問題高發的科室,尤其在轟動全國的聊城“假藥案”發生后,醫務人員更應當對該問題給予足夠的重視。衛生部《醫院工作制度與人員崗位職責》(2011年版)“住院患者自備藥品制度(試行)”中對醫務人員的處理方法作出了具體指導:“2.如該藥符合使用指征,應當由患者履行“住院患者使用自備藥品責任書”,尤其是藥物的不良反應,并在醫囑上注明“自備藥”。3.若需由病房護士保管的“自備藥”,則應當在責任書中記錄清楚“自備藥”的規格、劑量、劑型、數量、效期、批號等。4.藥物配制和使用前,由護士按常規要求進行查對及配伍禁忌。5.不得保管與使用藥品標志不清晰的藥物。”根據該規定,醫務人員應當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1、首先判斷是否符合上文所述的“病情確需+藥物合格”的要求。若不符合該要求,醫務人員應當秉持嚴謹、負責的工作態度,堅守原則,拒絕患者及其家屬的要求,同時醫患溝通辦公室也要做好醫患溝通工作,盡量取得患方的理解。
2、在滿足第1條的前提下,對患方詳盡全面告知使用該藥物可能產生的不良影響等后果,使其在已充分了解醫療風險的情況下,簽署《自備藥品使用告知書》《住院患者使用自備藥品責任書》,若需由醫療機構保管藥物,需要在該《責任書》中寫明自備藥的規格、劑量、劑型、數量、有效期、批號等。
3、醫師在下達醫囑前,要詳細了解患者的給藥情況,注意藥物的禁忌癥,結合患者病情下達合適醫囑,并要在醫囑中標明“自備藥”。
4、護士在藥物配制和使用前,需嚴格依照診療規范進行三查七對。清點藥品時和使用藥品前,要檢查質量、標簽、失效期和批號,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給藥前,注意詢問有無過敏史;使用毒、麻、限劇藥時要經過反復核對;靜脈給藥要注意有無變質,瓶口有無松動、裂縫;給多種藥物時,要注意配伍禁忌。
結 語
醫務人員作為與疾病做斗爭的一線工作者,以救死扶傷為己任,但也往往困于患方的無助與哀求,作出情理之中、法理之外的選擇。患者維權意識增強,在聊城“假藥案”后,醫務人員也應當重視自身法律意識的提升,對無購藥發票等出處不明的藥品不要使用。
根據患者病情確需使用自備藥物時不但要簽署《住院患者使用自備藥品責任書》,同時還要簽署《自備藥品使用告知書》,充分履行告知義務,避免“好心辦壞事”的劇情再次上演。對于患方來講,也要理解醫學及法律發展的現狀,理解醫務人員的無奈,只有彼此之間相互信任,互相尊重,才有利于醫學的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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