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有不少鄉村醫生詢問為何鄉村醫生到了65周歲就不能再發給“鄉村醫生證書”而執業醫師證書可以終生有效?
60~65歲退休政策是因為到了這個年齡身體逐漸衰退,提出退休是對勞動者的保護,有退休費作為“補償”,而村醫既沒有補償,也不能再發給“鄉村醫生證書”,就是不允許再干鄉村醫療工作,這實際上就是徹底端掉了飯碗子。 加之在最近脫貧攻堅成效年度成效考核中考核組也提出這個問題討論,筆者遂對與此相關的政策出臺情況和對村醫的實際影響做一梳理。 鄉村醫生是我國醫療衛生服務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最貼近億萬農村居民的健康“守護人”,是發展農村醫療衛生事業、保障農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基本建成一支素質較高、適應需要的穩定的鄉村醫生隊伍,對于促進基層首診、分級診療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農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服務非常重要、非常必要。 2015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13號),提出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要求各省(區、市)在2015年3月底前制訂出臺具體實施方案,并報有關部門備案。 關于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國務院文件的要求是,各地結合實際,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確有需要的,村衛生室可以返聘鄉村醫生繼續執業,并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 這說明對于多大年齡必須退出,怎么退出并沒有具體規定,也就是說是不是參照干部退休制度只能干到60周歲,并沒有具體規定。 更重要的是,是不是退出后就必須收回鄉村醫生證書或者不能再注冊并沒有規定。但國家給了各省一個原則性規定,也就是“結合實際”。 此后,各省、市陸續下發了實施方案。 其中某省在關于全面推進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就指出,各地要建立健全鄉村醫生到齡退出、考核退出、違法違紀退出、其他原因退出機制。 明確規定,對年齡超過60周歲的鄉村醫生原則上不再聘用。確因崗位后繼無人需要繼續留用的,在辦理退出崗位領取養老補助手續后,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可按返聘管理,實行一年一聘,最高不超過65周歲。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履行職責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以及違法犯罪或出現嚴重醫德醫風問題的在崗鄉村醫生,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由于《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下稱《條例》)規定,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上次換發證書是2015版,到今年年底就必須換發,否則就自動到期失效。 在此政策框架下,2019年2月,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做好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再注冊工作的通知(國衛辦基層發〔2019〕4 號)指出,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5年進行再注冊的對象是指符合《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獲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滿5年且擬繼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業的鄉村醫生。對已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的鄉村醫生,不再為其辦理執業再注冊。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按照《條例》要求開展執業再注冊工作。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制訂本省(區、市)執業再注冊的工作方案。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縣域范圍內執業再注冊工作,公開執業再注冊的過程,加強對鄉村醫生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規范診療行為,使廣大農村居民享有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由于國家衛健委再注冊政策中一方面規定再注冊必須按照《條例》,另一方面又授權各省可以制定《執業再注冊工作方案》。 如果按照《條例》,對于鄉村醫生再注冊并沒有年齡限制。 《條例》第九條指出,國家實行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制度。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工作。 第十四條規定,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三)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也就是說,不能再注冊三條規定中并沒有年齡超過多大不能再注冊的規定。 但對于鄉村醫生能不能再注冊,《條例》第十六條還規定,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申請再注冊。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準予再注冊,換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再注冊,由發證部門收回。 注意這里的“符合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條件”。 某省在今年的關于做好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再注冊工作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年齡超過60歲的原則不予再注冊,如確因工作需要續聘再注冊的,在能勝任工作的前提下,經衛生健康局同意后,按照一年一聘,可繼續在村衛生室注冊執業,年齡最高不超過65歲。 因此,年齡超過65周歲不給予再注冊,合法合規。但問題是如果不予再注冊就意味著村醫徹底不能再從事診療活動,徹底端掉了村醫的飯碗。因為《條例》有規定,《條例》第十五條,鄉村醫生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后,方可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未經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不得執業。 面對此情此景,村醫怎么辦? 首先鄉村醫生必須理解這種到了一定年齡必須退出,是必須接受的現實。看起來雖不太合情合理,但確實合法合規。 那么作為村醫,該怎么辦呢? 一是,從地方政府來講要全面落實國家政策,切實做好鄉村醫生養老,給退出提供一個力所能及的合情合理的保障。這個國家有政策規定,讓村醫有退出條件。 二是,從目前在崗的鄉村醫生個人來講要積極努力,提高水平,積極參加執業醫師考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這個證書是一輩子有效的,不需要再注冊。目前對于鄉村醫生,有三種,即執業醫師證書、執業助理醫師證書、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證書。 三是,希望一些地方政府能夠充分考慮當前農村缺醫少藥的實際情況,別將65歲不給予再注冊作為硬性規定,給已經扎根農村基層為村民服務一輩子的村醫一個繼續服務村民的機會,給予再注冊,因為這并不違反《條例》規定。 起碼等鄉村醫生養老問題比較好地解決了之后,村醫有更多接替者之后再“強制”老村醫必須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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