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法草案提請四審,泄露醫療信息或被責令停業!
2019/12/25 15:20:26來源:健康界作者:楊瑞靜(整理)
2019年12月23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在北京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提請大會審議。這部被稱為醫療衛生領域“母法”的文件,在8月三審稿向社會征求意見后,歷經4個月的時間,再度出現在公眾面前。四審稿中,一些條例也在因時而變。健康界分別從醫保、公衛、藥品采購等角度,盤點四審稿中的重要看點。較此前審議的草案,四審稿進一步完善了公共衛生服務內容。近期,猝死、飛機急救等事件引起社會對公共場所配備AED等急救設備的關注。對此,四審稿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顯示,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急救設備、設施。該條款規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組織應當積極開展急救培訓,普及急救知識,鼓勵醫療衛生人員、經過急救培訓的人員積極參與公共場所急救服務。除急救外,四審稿也進一步完善了公共衛生服務的相關內容,包括婦幼保健服務、殘疾人康復等。例如,第二十四條要求,國家發展婦幼保健事業,建立健全婦幼健康服務體系,為婦女、兒童提供保健及常見病防治服務,保障婦女、兒童健康。國家采取措施,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等服務,促進生殖健康,預防出生缺陷。當前,已進行兩輪的“4+7”藥品帶量采購,成效明顯,多種中標藥品價格大降。不過,有學者擔心企業以過低乃至低于成本的價格搶占市場。四審稿對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對以低余成本的報價競標等違法行為,處罰相關單位外,還將處罰法定代表人等責任人。四審稿第一百零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參加藥品采購投標的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或者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已經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對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兩年至五年內參加藥品采購投標的資格并予以公告。四審稿第八十五條明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由國務院醫療保障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并應當聽取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中醫藥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等的意見。第八十五條同時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充確定本行政區域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具體項目和標準,并報國務院醫療保障主管部門備案。不過,四審稿雖劃分了國家醫保部門和地方在制定支付范圍上的職權,卻并未在細節上給出明確的規定。近年來,包括患者信息在內的醫療信息系統,也引起公眾對信息安全、信息泄露的擔憂。四審稿除對醫療衛生機構的信息安全提出要求,亦對其出現信息泄露的情況給出處罰措施。四審稿第一百零一條明確,違反本法規定,醫療衛生機構等的醫療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導致醫療信息泄露,或者醫療質量管理和醫療技術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相應執業活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四審稿也在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管理等方面完善了相關規定。第三十九條第四款明確,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向出資人、舉辦者分配或變相分配收益。該條款規定,以政府資金、捐贈資產舉辦或參與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百條也增加了違反上述規定的處罰措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四審稿亦增加了支持鼓勵社會辦醫的相關內容。第四十一條提出,國家對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予以“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享受與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同等的用水、用電、用氣、用熱等政策,并依法接受監督管理。四審稿新增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健康促進工作體系,推進全民健身。學校應當按照規定開設體育與健康課程,組織學生開展廣播體操、眼保健操等活動。縣級以上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學生體質健康水平納入學校考核體系。四審稿還規定,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樹立和踐行對自己健康負責的健康管理理念。國家鼓勵單位的體育場地設施向公眾開放。在此前的三審稿稿中,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代表、部門和地方建議進一步加強心理健康、健康教育等醫療衛生隊伍建設。四審稿對此增加了相關表述。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明確,國家采取措施,加強心理健康服務體系和人才隊伍建設。該條款還明確,國家促進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評估、心理咨詢與心理治療服務的有效銜接,設立為公眾提供公益服務的心理援助熱線,加強未成年人、殘疾人和老年人等重點人群心理健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