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一聲“通過”,標志著我國民法典的誕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
其中第七編第六章為“醫療損害責任”,這一章的前身為《侵權責任法》,“醫學界智庫”邀請了醫法匯醫事法律團隊創始人張勇律師和清華大學玉泉醫院急診科副主任醫師、北京權知律師事務所首席醫學顧問劉嚴為大家進行解讀。

圖:醫學界制(左欄為《侵權責任法》條文,右欄為民法典條文,下同)

張勇:“具體說明”可以避免醫療機構采取格式化的書面告知形式,這種告知往往流于形式,容易引發醫療糾紛。
將“書面同意”修改為“明確同意”,體現出了告知方式的改變,不再限定于書面形式的告知,醫務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口頭、錄音、錄像、律師見證等多種方式,只要取得了患方的明確同意,即符合法律規定。
劉嚴:“書面同意”和“明確同意”還是有所區別。“明確同意”是指患者或家屬不僅要簽字,還要明確表示對整個治療內容的理解,實際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之前臨床上應用的知情同意書都是打印好的,家屬只需要在簽名處簽字即可。但這種方式卻埋下了隱患,在案件審判中經常會出現此類問題,有的患者或家屬簽了字,但面對法官的時候卻稱并不清楚具體內容,醫生讓簽字就簽了。
現在,有的醫生會讓患者或家屬親筆書寫對病情了解,同意手術方案,積極要求手術等字眼,并簽名,以表示他明確知道并且同意進行治療。
3.推定過錯責任的適用范圍擴大

張勇:增加的內容限定了推定過錯責任的適用范圍,將過錯推定責任的范圍限定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
增加“遺失”,擴大推定過錯責任的適用范圍,可以促使醫療機構加強病歷資料的管理。增加“違法”銷毀,更加精確,便于實踐操作,醫療機構按照規定正常銷毀病歷不適用推定過錯責任。
4.賠償者增加“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

張勇:“消毒產品”涵蓋了“消毒藥劑”,擴大了法律的適用范圍。增加“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是與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增加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相適應,便于兩部法律的同步實施。
5.增加限定“在診療活動中”

圖:醫學界制
張勇:限定了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的范圍。
6.病歷資料范圍縮窄,刪除“醫療費用”

張勇:明確將“醫療費用”排除在病歷資料之外,與《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年版)《病歷書寫規范》等衛生法規相一致。
“及時”是對現實中存在的醫療機構拖延提供病歷所作的限制規定,可以有效避免醫療糾紛。
7.隱私保護增加患者“個人信息”

張勇:增加了醫療機構個人信息的保密義務,與6月1日剛實施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國家保護公民個人健康信息,確保公民個人健康信息安全”的規定相一致。
劉嚴:添加“個人信息”隱私保護的一些條款,可能會對醫生產生較大的影響,但因為還沒有一些實際的指導案例公布,具體產生什么影響暫時不好判斷。
現在很多病例報道都會涉及患者部分個人信息,如個案報道、限定人群中進行的病例手術直播等。
條例修改后,其實是強調了醫療機構和臨床醫生們需要重視個人隱私的保護,以后涉及到患者個人信息時需要注意把握分寸。之后,醫生們如果要進行個案報道,可能需要提前征得患者的同意了。
目前,有一個問題是,民法典里的條款不夠細化,因此在解決實際工作問題時還是會遇到一些困難。遇到具體問題會比較難以把握侵權的界限。
比如在醫學院,很多老師在舉例子的時候都會說:“今天我碰到了一個什么樣的患者……”這樣泄露個人隱私,算不算侵權?
另外,未經患者同意,隱去姓名后對他的病例進行報道,會造成哪種程度的侵權,要付多少責任?這些都很難界定。
如果之后最高法能公布一些判例,可以幫助醫生慢慢體會這項法律條款,可能更具有指導性。
8.醫護安全受到更全面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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