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療活動,醫生會被要求診斷無誤,但由于醫學的復雜性,實際上誤診率是不可能完全被消除的,能做的也就是盡可能地減少誤診。要減少誤診,診斷過程中就要盡可能仔細、全面。對大醫院醫生來說,在硬件設備和精密儀器檢查的輔助下,確診能夠更加精準,但不代表能夠完全避免誤診。而這對于基層診所、衛生室來說,診斷更多是憑借著基層醫生的經驗,這應對日常普通疾病是沒有太大問題的,但遇到復雜一些的疾病,誤診、漏診也是有可能的。不過一旦發生診療過錯,就容易引發醫療糾紛。
比如說,這一起醫療糾紛。
2019年11月1日,一歲多的張某因摔傷被父母送至掛靠某村醫務室的李某處治療,李某經攝片診斷為左手脫臼骨折,對張某行手法復位并經石膏固定,后未經X線復查復位情況,囑咐兩周后復診。11月14日,張某父母按李某囑咐復診,發現張某未見明顯好轉,此時張某父母才對小孩病情引起重視,帶孩子前往省兒童醫院、上海兒童醫院診治,經診斷為陳舊性左肱骨遠端骺分離骨折,建議骨愈合后二期截骨手術治療畸形后遺癥。對于張某的損失,雙方協商不成,張某父母于2020年1月17日訴諸安義法院。 經法院依法委托鑒定,張某構成十級傷殘,后續治療費以實際發生費用計算。李某對張某的病情評估不足,行手法復位后未行X線復查復位情況,違反診療規范,未履行謹慎注意義務,其醫療行為存在過錯,過錯參與度為50%-60%。村衛生室接受李某掛靠,對李某的醫療行為疏于監管,致使張某未能得到規范的診治和處理,存在過錯,遂于同年5月17日作出上述判決,判決送達后雙方均表示服判,現該判決已生效。 事件結果:法院一審判決李某及其掛靠的某村衛生室承擔60%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張某損失四萬八千余元。
從這個事故的經過來看,嚴格來說當事醫生不能算誤診,因為病因無誤,但病情判斷卻是不足的,來看法院判決里提到的責任原因:對病情評估不足,未行X線復查復位,未履行謹慎注意義務,也就是說,當事醫生在診療過程中對病情判斷不夠,給予脫臼復位治療后沒有再進行X線檢查,其診療活動不夠謹慎,綜合因素之下延誤了病人病情。再加上當事醫生還是掛靠在村衛生室,行醫資質或也有存疑,這也就導致醫方(當事醫生和村衛生室)最后承擔了60%的責任。
說醫生冤嗎?站在患者一方來看,不冤,醫生診療不到位導致患者后續要進一步通過手術來治療,增加了患者的治療痛苦和經濟費用,家屬來看肯定是醫生的責任。站在醫生一方來看,有人會說被判了60%的責任有點冤,畢竟在基層來說,遇到骨折脫臼的,一般都會按照當事醫生的這種方式來處理,醫生盡力了,復位后要再進行X線檢查的話,如果衛生室/診所有相關設備還可能做一下,但想必大部分衛生室/診所是不具備X光檢查醫療設備的,也就不能像在醫院那樣進行便捷的檢查。旁觀者來看,冤與不冤,只能停留在情理層面,從法理角度來評判,醫生在診療過程中但凡有不規范之處,都逃脫不了法律責任。
同樣還有類似這樣的一個案例。
2014年1月18日,武某因右手無名指和小指被電鋸割傷到村衛生室劉某的家里進行傷口處理。劉某用生理鹽水為武某進行清洗傷口,縫合、包扎,未注射破傷風針,也沒有告知患者及時去打破傷風針。幾天后患者出現破傷風癥狀,1月24日武某到醫院進行住院治療。3月24日以外傷后破傷風植物人狀態轉入縣人民醫院。12月10日去世。武某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村衛生室劉某承擔賠償責任。結合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結果,一審法院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存在過錯,劉某雖然是村衛生室的醫務人員,但其診療行為是在家中進行的,盈利與村衛生室沒有直接關聯,但村衛生室對其醫務人員存在管理不善,綜合考慮被告劉某對原告的損失承擔50%的責任,村衛生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個案例中,當事醫生存在很明顯的醫療過失,就算沒有打破傷風針的條件,但作為接診醫生,“告訴患者及時去打破傷風針”這一基本告知義務是需要盡到的。
講這兩個案例,主要是覺得其中有個別事項,有些基層醫生是滿不在乎的,但筆者以為還是有必要嘮叨一兩句,希望引起基層診所、衛生室醫生的注意:
1、診療過程務必詳細再詳細,小心再小心,該有的規范,不可少的流程,別覺得不會有什么大事就偷懶省略,誰也無法預料哪一個被忽略的細節可能就會引發一場禍事。出了事別一廂情愿以為自己的診療過程沒問題,有沒有違反規范,要不要承擔責任,那是法律說了算了。
2、基層醫生條件有限,小小醫療機構不是什么病都能看,有些疾病自己沒把握或者說自己的醫療機構沒有條件接治,還是及時轉診吧。不得不承認的一點是,現在的醫生確實越做越“膽小”了,現實所迫。
3、“告知”這一事項,在醫療活動過程中,是不能無視的。藥該怎么吃,針要怎么打,要注意哪些事項,等等,這些務必及時、耐心地跟患者講解清楚,這是醫生的責任。
4、發生醫療糾紛后,賠償責任的認定是比較復雜的。作為鄉村醫生,能多了解一些相關的醫療糾紛法律知識問題,也是有利無害。
同樣是的鄉村醫生在執業過程中發生了醫療事故,但最終賠償責任的主體是迥異的。拿上述兩個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的案例來說,第一個案例當事醫生屬于掛靠村衛生室,第二個案例當事醫生是村衛生室工作人員但診療活動發生場所是在家里,這導致賠償責任的主體承擔者是當事醫生個人,而村衛生室承擔的是連帶責任。而有一些案例中,村醫是村衛生室的醫務工作者,導致出事的診療活動發生在村衛生室,如果確實患者出事與村醫診療行為有關,那這時候責任認定最后的主體承擔者,多是村衛生室這一醫療機構。不過,鑒于我國目前村衛生室的性質有多樣性,即:有政府辦的,也有社會辦的,還有私人辦的,這種復雜的管理機制下,往往很多時候發生在村衛生室的醫療糾紛,一到責任認定的時候,就是“亂而無序”的。鄉村醫生執業行為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的分解機制,有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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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村醫導刊 □湖南省衛生計生委基層衛生處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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