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紹 近日,浙江省麗水市慶元縣衛生健康局執法人員對慶元縣某診所開展監督檢查時發現該診所內醫生吳某某正在給病人把脈,現場無其他醫生在場。 經調查核實,該醫生吳某某的注冊的執業地點在該診所,執業級別為執業助理醫師,其開具的處方上只有吳某某醫師本人的簽名。最終認定該醫療機構于2025年7月1日至8月8日期間,使用1名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在該診所獨立開具處方。 處罰結果 該行為違反了《處方管理辦法》第八條、《處方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2025年10月15日,慶元縣衛生健康局依據《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同時結合《浙江省衛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規定對該診所作出罰款人民幣11000.00元的行政處罰。(執業助理醫師吳某某未取得處方權開具藥品處方的行為另案處理。) 普法課堂 第八條 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應當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 第九條 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可以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第十條 醫師應當在注冊的醫療機構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后,方可開具處方。 第十二條 試用期人員開具處方,應當經所在醫療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并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 第四十七條 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及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不得開具處方。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溫馨提示 處方是調查和處理醫患糾紛的重要依據。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應當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可以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開具診療處方,不僅違反了行業規范,更對公眾用藥安全、醫療服務質量構成潛在威脅。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應切記依法執業,不要心存僥幸心理,以身試法,否則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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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村醫導刊 □湖南省衛生計生委基層衛生處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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