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服務年限每滿一年可領取20元補貼
3月4日,記者從青海省衛生計生委了解到,日前,青海省衛生計生委、青海省財政廳聯合下發《關于認真做好老年鄉村醫生生活補貼相關工作的 通知 》,規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對退出鄉村醫生崗位且年滿60周歲及以上、曾在鄉村醫生崗位連續工作5年以上的鄉村醫生,發放生活補貼,妥善解決他們的養老和生活保障問題。這是我省進一步健全鄉村醫生養老保障制度,穩定和優化鄉村醫生隊伍又一重大政策。
《 通知 》明確享受生活 補貼政策 的對象是:截至2015年12月31日前退出鄉村醫生崗位且年滿60周歲及以上,退出前在鄉村醫生崗位連續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鄉村醫生。 補貼標準 是:根據實際服務年限,按每滿一年每月給予20元的生活補貼(如某鄉村醫生已在本崗位工作15年,其年滿60周歲后每月領取生活補貼300元,直至去世。)生活補貼由縣級衛生計生部門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撥付到老年鄉村醫生個人銀行賬戶。
《 通知 》同時明確:截至2015年12月31日已年滿60周歲的在崗鄉村醫生選擇離崗停止執業的,可享受該補助。退出時間延遲至2016年3月31日前。2016年1月1日前已超過60周歲且已退出鄉村醫生崗位的生活補貼發放,也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不再補發以前年度的生活補貼。
《 通知 》規定老年鄉村醫生生活補貼的申報程序是:遵循“以縣為主、嚴格審核,實事求是、張榜公布,客觀公正、接受監督”的原則,按照本人申請、鄉(鎮)衛生院初審、縣級審核登記,市(州)級和省級備案的程序進行,要求各縣(市、區、行委)衛生計生、財政部門于4月20日前完成老年鄉村醫生的審核、公示、登記確認和上報工作,各市(州)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于4月底前將匯總后的老年鄉村醫生名單報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
《 通知 》強調發放老年鄉村醫生生活 補貼政策 性強,涉及個人切身利益。各級衛生計生、財政部門要吃透政策精神,做細做實宣傳解釋,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開展,做到不重、不漏、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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