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連鎖中醫醫療機構,《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廣東省中醫藥局關于連鎖中醫醫療機構管理的試行辦法》日前發布,明確機構總部申請連鎖中醫醫療機構資質需提供的材料內容,并對其資質采取逐級審核方式。
《試行辦法》指出,廣東省連鎖中醫醫療機構是指同一法人在廣東省區域內設置有3家以上(含3家)僅提供傳統中醫藥服務的中醫醫療機構聯合體,品牌歷史應在3年以上,已設立的傳統中醫醫療機構均規范經營1年以上。對連鎖中醫醫療同一法人新設分支機構,縣(市、區)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可通過簡化流程、精簡材料、縮短審批時間等優化流程來實現加快辦理。在執業要求上,連鎖中醫醫療機構可不設置醫技輔助科室,可憑本機構執業醫師處方提供中藥煎藥便民服務,不得開展非中醫類的醫療活動。
中國中醫藥報記者:朱蕗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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