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江蘇省醫學會蔣士浩介紹,越來越多的醫療損害賠償案件涉及到患者的知情同意權,一旦治療效果沒有達到預期,患者及家屬就會以醫方沒有盡到告知義務、知情同意權受侵犯而提起訴訟。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為患者的維權意識和自我權利的主張意識不斷提高;另一方面,醫方確實存在告知不全面、不清楚、不客觀的問題。部分醫生把給予患者知情同意權當成一項任務,認為已經告知,交代過一次就算完成任務了。
采訪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醫生介紹:“我們根據患者的理解能力和具體手術情況,采取不同的告知方式。如對大手術患者,我們會與患者及家屬溝通得詳細一些,將可能出現的并發癥和意外告訴他們,這樣做主要是為了免責。但對于一些治療相對簡單的患者,我們也就象征性地講個大概,說多了他們也不懂,讓他們知道有這回事就行。但無論何種告知方式,我們都會讓患者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
“很多醫生認為告知只是走過場,只要患者在告知書或知情同意書上簽了字就行,并沒有將患者的知情同意權落到實處。”溫州醫學院附屬第二醫院醫務科方志高介紹說。
當前,很多醫療機構在選擇告知地點時也比較隨意,如在病床前、病區走廊、護士站、醫生辦公室、手術室門口等地方,而且醫生往往會加上一句“由于時間有限,趕快簽字”,醫生選擇這種告知方式和簽字的地點,經常引起患者不滿,認為醫院太草率,一旦治療效果沒有達到患者期望,就很有可能引起沖突。
《侵權責任法》的出臺不僅要求醫生履行告知義務,還要取得患者的書面同意,“但患者的知情同意權絕不僅限于簽字。”上海海上律師事務所劉曄表示,患者知情同意權的內容,或者說醫生的告知義務,應涵蓋與診療有關的一切內容,包括患者病情、治療方案、醫療風險、醫院和醫生的基本情況、醫生技術水平、醫療費用以及有關治療的所有信息,而在告知患者這些信息時,醫生也應該用通俗易懂的語言。
將患者知情同意權落實到位,還需要醫生在治療過程中連續、不間斷地告知。因為患者的病情是不斷變化、波動的,醫生的告知應時時刻刻跟著患者病情的變化而變化。以產科醫生為例,分娩前醫生檢查產婦身體情況,此時,可能檢查結果表明產婦可以順產,但在分娩過程中,如果該產婦出現其他情況而需要剖宮產時,醫生就應及時再一次與患者溝通、告知。“此外,醫生還應盡可能全面地將醫療風險都告知患者,不能隱瞞。過去在鑒定中曾遇到這樣的案例:某位進行了瓣膜置換手術的患者,出現了術后瓣膜破裂的情形,在外科學上,該手術可能會出現這個并發癥,但是醫生在術前并沒有告知,最后只能賠償患者損失。”蔣士浩舉例說。
為了讓患者感受到告知的嚴肅性,醫療機構也應該規范告知地點。方志高介紹說:“應該規范醫生的告知行為和告知地點,特別是對特殊情況的告知,如對沒有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癡呆、年齡較大、治療風險高、預后較差的患者,醫方應該要求患者授權、委托1~2名親屬作為告知簽字的主體,由主管或主刀醫生帶著病歷和患者及所委托的主體來醫務科,由醫務科和主管、主刀醫生共同告知。”
醫生在診療活動中,除了履行告知義務,征得患者書面同意,簽署知情同意書外,還有很多其他的義務,比如,遵守法律法規和診療規范的義務、合理預防醫療風險的義務、預見并發癥和及時救治的義務等,還有保護患者隱私權的義務。如果醫生在診療行為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各級診療規范的要求,對患者的病情變化和治療措施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沒有對并發癥做到合理的預防和預見,造成患者損害的,即便損害后果在知情同意書所交代的醫療風險或并發癥范圍內,醫療機構也要承擔賠償責任。因為,知情同意書的簽署只表明醫生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不代表其他的醫療行為就沒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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