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是擺在全國簽約服務團隊眼前的一個重要問題。我們在實際工作中進行了探討實踐,現整理出來,拋磚引玉。
續約時要根據簽約居民家庭成員變化情況,采取對應措施,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
家庭成員無增減,居民對上年度履約服務無異議,在原協議書續約處續簽即可。
2
老協議中戶主和成員是同一個人,且已去世的,應注銷該協議。
3
一戶多人,戶主去世,必須由新戶主代表全家與家庭醫生團隊重新簽約。
4
家庭成員減少(死亡、離異或其他原因遷出的),在協議書中注明,居民對上年度履約服務無異議,可在原協議書續約處上續簽,也可使用新協議書續約。
5
家庭成員增加(結婚、新生兒或其他原因遷入的),在協議書上添加并注明,居民對上年度履約服務無異議,在原協議書續約處續簽,也可使用新協議書續約。
6
家庭成員既有死亡又有新增等情況的家庭,應重新簽訂新協議。
7
所有變更都應該進行變更登記,并在已簽約花名冊、統計表中增減,并做好統計工作。
8
對到期的協議續約要及時,續約要有連貫性,以體現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
更重要的是續約和履約工作要緊密結合起來,續約時要對居家的居民進行訪視,核實家庭成員變化情況,根據實際情況、現存健康問題、家庭經濟狀況等針對性開展健康評估、健康干預、合理用藥指導、政策宣傳等工作。
對患有慢病的居民進行隨訪、調整藥物、開具慢病長處方、轉診等服務,以達到事半功倍之功效,不能為續約而續約,續約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履約,是為了更好地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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