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哥,有人在山間行竊,壞我名聲,讓我前去查看個究竟!”這是四大名著之一《水滸傳》中黑旋風李逵的做派。
然而今天,深圳卻有診所,光天化日之下,上演“真假李逵”,最終被有關部門處以重罰。
據《深圳衛監》2018年12月10日報道 去年10月,鹽田區衛監執法人員,在對陳兆鏗西醫兒科診所,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該診所的處方箋存在貓膩,即處方箋名稱陳兆鏗診所與《醫療機構許可證》登記的名稱——陳兆鏗西醫兒科診所不符,最終被衛監部門依法予以該診所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規范處方學問多 也許在許多人心中,這樣的差錯無可厚非,此“李逵”就是彼“李逵”。但是,實話告訴你,大錯特錯。 我們知道,醫學是一門十分嚴謹的科學,任何不規范的行為和操作,都有可能失之毫厘、謬以千里,尤其是在目前這種醫患關系相對緊張的大環境下,任何細節和差錯,都有可能招來橫禍。 一旦發生醫療糾紛,包括處方在內的每一樣東西,都是醫患雙方維權的重要前提和法律依據。 而且,從處方箋上記錄的藥品種類、用法用量等,還可以初步判斷醫生是否合理用藥,處方箋上簽署的醫生、藥師的名字是否具有相應資質。 另外,還可防止某些醫療機構“掛羊頭、賣狗肉”,超范圍執業,冒用其他醫療機構名稱,欺騙和誘導患者就醫的違法行為發生。 而如果處方出現文不對題的情況,一旦發生醫療糾紛,就會對核查工作和患者維權造成一定影響。 因此,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的印章、銀行帳戶、牌匾以及醫療文件中使用的名稱,應當與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使用兩個以上名稱的,應當與第一名稱相同。 這既是法律對醫療機構名稱規定的行為準則,又是監管部門規范醫療機構執業行為的職責所在,同時又是患者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保障。因此,名稱是否相符,關乎著每一位患者的切身利益。 最后,根據相關法律,結合《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的牌匾、印章和醫療文書中的機構名稱,應當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載明的機構名稱相同等相關規定,衛監部門依法予以該診所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假“李逵”不只這一個 實際上,類似陳兆鏗西醫兒科診所因為“小事”而被處罰的情況不在少數。 2017年5月,深圳福田區衛監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巡查時發現,“李麗芳中西醫診所”的門面,與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登記的“李麗芳中西醫結合診所”不一致,而被執法部門處以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同一時間,福田區的“朱慧敏口腔診所”因為醫師佩戴的胸牌只有名字和職稱,沒有醫師本人的照片,也被執法部門處以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如何變更醫療機構的名稱? 從上面的情況我們可以看出,因為忽略細節而被處罰的案例不在少數。因此,變更正確的醫療機構名稱十分必要。 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定:醫療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所有制形式、服務對象、服務方式、注冊資金(資本)、診療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的《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 (二) 申請變更登記的原因和理由; (三) 登記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醫療機構許可證》正、副本; 醫療機構負責人照片; 主體資格登記部門核準變更名稱的證明文書; 醫療機構申請變更執業登記承諾書; 授權委托書; 委托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證明。 上述的幾家診所,因為“真假李逵”陸續被罰,作為基層醫療機構之中的主體——診所和村衛生室,我們要引以為戒,絕不能在小問題上“玩小聰明”。 否則,不但患者的合法權益無法保障,我們的執業風險也有所增加,更為重要的是還會成為主管部門的“眼中釘”而被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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