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描述
據媒體報道,岳陽人鄭某車禍受傷后,先后在不同醫院住院3年多(共住院1257天,其中在省第二人民醫院住院1184天),然后拿著票據起訴肇事司機及其保險公司,索賠82萬多元。法院認定鄭某住院3年多時間明顯過長,存在過度治療情況,判決其中2年多住院產生的護理費、床位費由鄭某自理。雙方未提出上訴,目前判決已經生效。那么,什么是法律意義上的過度醫療,什么是患者一方的過度醫療,醫患雙方都應當注意哪些風險和責任?本期邀請專家為您答疑解惑。
“過度醫療”判定有依據嗎
盡管過度醫療目前沒有直接明確的法律界定及規定,但在我國《侵權責任法》《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違紀違規問題調查處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中,均有條款明確強調了合理醫療、規范醫療等,這實際上對過度醫療和應承擔的責任進行了表述,說明治理過度醫療有法可依。
比如,《侵權責任法》第63條關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的規定,給出了一個較為明確的標準:違反診療規范的檢查即為不必要的檢查。其主要理由是,診療規范是醫療行業根據診療操作過程的經驗總結而提出的行為規范,為醫療行業所認可和遵循,違反診療規范就是違反了診療義務;診療規范中沒有明確說明的,則根據醫務人員的判斷,所實施的檢查手段是否超出了疾病診療的基本需求,如果超出的,即為過度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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