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出臺法律確實恰逢其時,通過法律建立疫苗全程信息化追溯制度,提高懲罰力度倒逼企業規范從業,對于我國疫苗安全的改善顯然是值得期待的。
6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該法將從今年12月1日起施行,這是中國首次就疫苗管理立法。這意味著以前分散在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疫苗管理的規定,如今整合成一部法律,管理必將更加規范、更加權威。
我們知道,疫苗和大多數的藥品不一樣,后者主要用于已經患病的人群,而疫苗卻主要應用于健康人群,目的是預防某些特定的疾病,其對于風險的承受顯然不能與患病人群等同。而在實際操作中,疫苗的主要對象是兒童,這又是家庭中風險承受能力最脆弱的群體,所以疫苗的安全問題是最容易觸動社會敏感神經的問題,事關國家安全,來不得絲毫大意。
具體到實際管理上,雖然疫苗的管理千頭萬緒,但歸納起來主要有三個方面——誰來使用,給誰使用,以及如何保證疫苗質量。這些在疫苗管理法中都有很詳細的規定。
“誰來使用”指的是相關醫療機構的資質問題,對此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符合標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預防接種工作。
接種單位應當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有合格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護士或者鄉村醫生,并且有符合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范的冷藏設施、設備和冷藏保管制度。
給誰用呢?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凡居住在我國境內的適齡兒童,都依法享有接種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權利,并需要履行接種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義務。明確了疫苗接種不是個人的事情,是國家的集體行動。
當然這些規定并不是這次立法提出的新規定,但用法律條文進行規范,執行力度無疑進一步強化。
相比較而言,疫苗管理法帶來的最大變化,還是對疫苗的安全管理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例如第十條明確提出了建立全國電子追溯協同平臺,整合生產、流通、使用等全過程追溯信息,實現疫苗質量安全可追溯。
這一條的意義被解讀為疫苗管理的一物一碼,類似于給每一批最小包裝的疫苗都落實了實名制,如果發生了問題,就可以通過它的名字,找到它從“出生”以來的各個階段的軌跡,明確它最后出現問題的關鍵環節所在,從而責任到人。
責任到人后,如果懲罰上“輕描淡寫”,還是不足以規范企業行為。
這次,疫苗管理法的懲罰力度顯然全面升級了,對于嚴重違規的企業,將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撤銷上市許可證明文件,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而且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沒收其在違法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罰款,十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這樣的力度,應該足以讓大多數從業人員三思而后行了。
疫苗屬于生物藥品,若不規范管理,對國民安全的威脅會越來越大,因此,現在出臺法律確實恰逢其時,通過法律建立疫苗全程信息化追溯制度,提高懲罰力度倒逼企業規范從業,對于我國疫苗安全的改善顯然是值得期待的。
□鄭山海(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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