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最新發文,要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嚴格落實預檢分診和首診負責制;個體診所要貫徹“四早”的感染防控原則;零售藥店要強化常態化疫情防控措施……
針對部分醫療機構、私人診所和零售藥店等暴露出的防控漏洞,10月29日,湖北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藥店診所和醫療機構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文件。對醫療機構、個體診所和零售藥店疫情防控工作,提出一系列管理要求。
一、醫療機構強化患者就診管理,規范核酸檢測流程
《通知》要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嚴格落實預檢分診和首診負責制,充分發揮“卡”作用。要詳細詢問患者是否有中高風險地區旅居史等流行病學史,并做好信息登記。對具有發熱、干咳、乏力等新冠肺炎十大癥狀的患者要規范引導至發熱門診就診,未設置發熱門診(診室)的醫療機構發現新冠肺炎可疑病例一律不得擅自處置,要詳細登記相關信息,按相關程序及時報告,并盡快通知120急救機構將其妥善轉運至具備條件的發熱門診進一步診治。
同時,發熱門診要對就診患者開展新冠病毒核酸和血常規檢測(必要時還要進行抗體、CT等檢查),在核酸檢測結果反饋之前,患者一律留觀,若核酸結果陽性,立即轉運至定點救治醫院進一步治療,嚴格執行閉環管理措施。
二、個體診所規范日常診療行為,做好預警監測
《通知》強調,個體診所要貫徹“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的感染防控原則,認真落實執業行為規范,做好門診日志登記,加強處方管理;要建立藥品使用、消耗臺賬,確保可追溯性。
堅持落實常態化防控措施。個體診所要把好“進門關”,對進入本機構的人員堅持測體溫、查驗健康碼和通信行程卡,要求戴口罩。醫務人員要堅持定期開展核酸檢測,做好個人防護,落實手衛生措施,避免發生交叉感染;要堅持對診療環境和物體表面的定期清潔消毒,正確使用消毒劑,降低醫療機構內感染風險。
此外,個體診所要做好預警監測,發揮“哨點”功能。要嚴格按照預檢分診的內容和要求,落實首診負責制,對前來問詢、就診的發熱人員,要立即落實醫學隔離觀察,防止人員流動失控,并馬上向上級醫療機構和屬地疫情防控機構報告,配合做好相關處置、轉運工作。
三、零售藥店強化常態化防控措施,藥品銷售實名登記管理
《通知》指出,各類藥店要做好店內消毒通風、員工疫苗接種等工作,避免交叉感染;督促當班人員做好個人防護,每日進行測溫、登記,按規定需要隔離觀察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進店顧客需測量體溫、查驗健康碼和通信行程卡,對不配合查驗工作的顧客,拒絕其進入藥店;對確實不能出示健康碼且體溫正常的老年人等特殊居民,可采取不入店購藥等方式進行銷售;對健康碼為“紅碼”或“黃碼”的人員拒絕銷售藥品。發現有疫情重點地區旅居史、接觸史的人員或出現發熱等癥狀的患者,應及時向當地衛健部門報告,并引導顧客按照當地疫情防控要求上報或就醫。
強化藥品銷售實名登記管理。零售藥店對購買退熱、抗生素、抗病毒、感冒咳嗽等“四類”藥品的顧客應主動詢問購藥原因,近期是否有國內疫情地旅居史以及疫區返回人員接觸史,并實名登記相關購藥信息,內容至少包含姓名、身份證號碼、詳細住址、聯系電話等;如代為他人購藥,顧客應提供實際用藥人上述真實信息。市場監管部門要定期匯總轄區購藥實名登記信息,會同社區人員核實信息,及時報告屬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屬地指揮部指定社區醫療衛生機構評估購藥人員健康狀況,對有發熱、咳嗽等疑似新冠肺炎癥狀的人員轉診至發熱門診進一步明確診斷。
四、加強專項督導檢查,做好宣傳引導
《通知》提出,各級疫情防控指揮部組織專門力量對藥店、診所(村衛生室)開展專項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其落實疫情防控工作情況。對"四類藥品”未實名登記、未及時上報信息的零售藥店,違規接診發熱患者、銷售“四類藥品”、不主動報告發熱患者信息的小診所(村衛生室),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整改,給予警告。對警告后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徹底的,責令其主動暫停營業開展培訓,直至全員知曉并熟練掌握疫情防控各項工作措施、工作流程。因屢次整改不到位、不落實常態化防控措施引發疫情傳播的,依法從重從快立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做好宣傳引導。各級疫情防控指揮部要通過公告、健康提示等方式,提醒督促廣大人民群眾保持良好衛生習慣,出現發熱、咳嗽等不適癥狀,主動向社區(村)報告,在做好個人防護的情況下及時到正規醫療機構就診。要加大“四類”藥品購買實名制等政策宣傳力度,提高群眾知曉率。要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形成示范引導,對落實防疫措施不力的藥店、診所加大公開曝光力度,形成有力震懾。(記者丨郎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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