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醫師褚某,10年前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其在不具備限制級抗菌藥物處方權且未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情況下,在家中私自為患者劉某(57歲)靜脈輸注限制級抗菌藥物頭孢哌酮鈉舒巴坦鈉,在輸液過程中,患者出現過敏反應,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鑒定,患者死亡原因符合頭孢哌酮舒巴坦鈉靜脈滴注致過敏性休克死亡。檢察機關指控褚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過程中,褚某家屬與患者家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賠償患者親屬30萬元,取得了諒解并撤回附帶民事訴訟。
法院認為,被告人褚某作為執業助理醫師,因過于自信,違規開展診療服務致他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鑒于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可對其從輕處罰。判決褚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法律簡析
隨著健康中國行動多方聯動穩步推進以及多部門聯合整治,非法行醫行為面臨嚴肅查處和嚴格責任追究,但仍有少數人鋌而走險,嚴重危害社會及公眾安全。本案即屬于非法行醫致人死亡事件,但是否構成非法行醫罪是本案的爭議焦點。
首先,要明確非法行醫行為與非法行醫罪的區別。非法行醫行為,是指違反《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醫療衛生法律法規,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或者不具備行醫資格的人員違法進行醫療活動的行為,以及雖具有行醫資格但超出登記的地點、范圍擅自開展醫療活動等行為。
而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這里的涉案主體包括: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他們對非法行醫行為的心理態度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而仍實施非法行醫行為。
由此可以看出,取得醫師資格的人未按照登記的地點和范圍行醫,雖然屬于非法行醫行為,但不是非法行醫罪的適格犯罪主體。本案中,褚某系執業助理醫師,已取得醫師資格,因此法院認定褚某構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
其次,過失致人死亡與非法行醫致人死亡存在法律競合關系。兩者侵犯的客體都是他人的生命權,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是一種過失心理,主觀上并沒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但客觀上采取了診療手段,因此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構成,也符合非法行醫罪的犯罪構成。這里的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和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其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但由于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非法行醫罪屬于特殊犯罪,根據特殊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如果涉案人員沒有取得醫師資格,應當按照非法行醫罪進行定罪處罰。同時,非法行醫致人死亡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致人死亡面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非法行醫罪進行定罪處罰亦符合重法優于輕法的原則。
本案中的醫師褚某,作為執業助理醫師,明知自己不具備限制級抗菌藥物處方權以及為患者輸入限制級抗菌藥物頭孢哌酮鈉舒巴坦鈉可能會發生死亡的后果,卻輕信能夠避免,造成患者出現過敏死亡,在刑法上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其行為與患者的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從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最后,關于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規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實行分級管理,分為非限制使用級、限制使用級與特殊使用級三個等級。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可授予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可授予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執業活動的執業助理醫師以及鄉村醫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藥師經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獲得抗菌藥物調劑資格。村衛生室、診所和社區服務站使用抗菌素開展靜脈輸注活動,應當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
本案中,褚某除了面臨刑事處罰和民事責任外,還將面臨罰款甚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對于醫務人員來說,要引以為戒,依法行醫應是其最基本的執業要求,對患者負責也是對自身的保護,不要因為小利而觸犯刑律。而醫療機構及衛生主管部門也應加強監督與管理,規范服務行為,切實保障醫療質量和患者安全。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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