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病歷雖薄,責任千鈞,“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范”十二字要求字字千金,醫途不易,千萬別給自己挖坑埋雷。
根據社會舉報,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對如東縣豐利鎮某村衛生室進行調查,發現該衛生室醫師袁某有偽造病歷資料的行為。
一、其門診病歷、門診登記簿上接診日期與實際時間不符。
二、其實際給患者開具了阿奇霉素注射液,而處方箋填寫的為頭孢呋辛注射液。
袁某偽造病歷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已被立案處理。
袁某為執業醫師,其偽造病歷資料的行為,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給予其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病歷無小事,寫病歷更不是浪費時間,病歷作為具有法律效力的醫療文件,是涉及醫療糾紛和訴訟的重要依據,關鍵時刻是醫務人員的保護傘,因此病歷的規范化書寫尤其重要。
《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第三條規定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范。
《醫師法》另有明文規定對病歷書寫的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處理,除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以外,嚴重者甚至會被暫停執業或吊銷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如果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如有病歷書寫不規范等情況,可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病歷是醫療糾紛舉證責任規則下醫師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重要證據,因此必須做到不僅要寫也要寫好。近幾年我縣醫師因病歷書寫不規范被給予行政處罰的情況屢見不鮮,廣大醫師尤其是基層醫師提高病歷書寫的意識迫在眉睫。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第二十四條 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病歷等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病歷等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醫師不得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以及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三) 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病歷等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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