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進一步普及法律知識、強化醫療行為規范,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選取三宗典型非法行醫及銷售假藥案件,向社會傳遞“依法行醫,守護生命”的法治強音,彰顯對危害群眾健康的違法行為“零容忍”的態度。
2020年11月,被告人徐某在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情況下入職東莞市長安某某門診部,并從事推拿、拔罐、針灸、艾灸等中醫理療工作。
2021年,一名患者因腰椎、頸椎疼痛及手腳乏力前往該門診部做中醫理療。徐某不了解該患者具體病情的情況下,對患者進行針灸,造成患者突發左側胸背部疼痛伴咳嗽、胸悶、呼吸困難,送醫后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該患者在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及右肺陳舊性肺結核并肺纖維化的基礎上,符合在針灸理療后并發左側氣胸(左肺壓縮70%)致急性呼吸障礙導致死亡。徐某的醫療過錯行為與患者死亡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過錯參與度達到75%。
法院經審理認為,患者死因明確,與被告人徐某的針灸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徐某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且其非法行醫行為系造成患者死亡后果的主要因素,依法應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就診人死亡”。徐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同時考慮到涉案門診部已賠償被害人家屬90萬元,該情節在量刑時也納入考慮。最終,徐某因非法行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案例警示:醫療活動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醫療執業須持證上崗,無證行醫者缺乏專業資質和規范診療能力,輕則誤診誤治延誤病情,重則導致傷殘或死亡。切勿心存僥幸,鋌而走險“無證行醫”終將害人害己。
2019年10月開始,被告人費某在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非正規渠道購進宣稱具有治療性功能障礙、調節生理機能等療效的藥品,并在店內銷售。經統計,費某已銷售該類藥品約200顆共6000元,獲利約3000元。2021年7月25日,接報偵查的公安機關在店內將費某抓獲,現場繳獲藥品一批,經鑒定,上述藥品均為假藥。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費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明知是假藥而進行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因費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且已履行登報道歉、繳納懲罰性賠償金的義務,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并決定對其適用緩刑。最終,被告人費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
案例警示:國家明令禁止未經審批生產、銷售藥品。消費者應選擇正規醫療機構就診購買藥物,購買藥物時注意留意店鋪資質,可掃碼核對藥盒“追溯碼”,拒絕三無產品。發現可疑線索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公安機關舉報。
被告人范某在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的情況下,在東莞市厚街鎮某某化妝品店內從事醫美項目。2020年3月5日16時許,范某在化妝品店內幫被害人肖某做面部注射填充,操作過程中致肖某右眼失明,該損害結果比照《人體損傷程度鑒定》為重傷二級,比照《醫療事故分組標準(試行)20002年》為三級丁等醫療事故。2020年3月30日16時許,范某主動到派出所投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范某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而非法行醫,造成就診人重傷二級,為三級丁等醫療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因系初犯、有自首情節,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
案例警示:醫療美容服務屬于醫療活動,因其具有創傷性和侵入性而存在一定風險,必須遵守衛生健康有關行業準入的法律法規,需要有資質的醫生、在有資質的機構開展相關操作。消費者為保障自身權益,進行醫美項目時應當選擇正規醫療機構,就診前可登錄國家衛健委官網驗證醫療機構資質,并要求醫師出示執業證書,拒絕“江湖游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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