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28日,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聽取關于《江蘇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草案對醫患雙方的行為進行了嚴格規定:醫生過度檢查將違法;患方不得強行要求“超能力”救治。
醫生四類行為屬于違法
過度檢查,顧名思義是指在醫院接受與自身病情無關的檢查過多,超出范圍。尤其是取消藥品加成后,出現了部分醫院通過“大檢查”來“補貼”取消藥品加成后的損失。在此番江蘇省公布的草案中,明確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四類違規行為:
1,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的;
2,違法違規使用診療技術、藥物或者醫療器械的;
3,篡改、偽造、隱匿、銷毀、丟棄病歷資料的;
4,接受患者及其近親屬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同時,草案還嚴格規定:醫務人員在執業活動中造成醫療事故的,依照醫療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有以上四類情形之一的,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醫學界》了解,《侵權責任法》施行后,也對醫療機構實施的檢查進行了約束。但另一方面,《侵權責任法》對“符合診療規范的檢查”沒有作出明確界定。對于什么是“過度檢查”、如何認定“過度檢查”等問題,很多患者還存在著認識上的誤區。這也對醫務人員正常的醫療工作產生了影響。
對此,有醫務人員表示,過度醫療現象固然存在,但“亂扣過度醫療帽子”會給醫生造成“白色恐怖”,反而不利于對患者的診療救治。“醫療行為是一個十分縝密的科學診斷過程,不少檢查看似‘過度醫療’,實則是按照醫學規律做了該做的事。”重慶醫科大學附屬醫院某醫生告訴《醫學界》。
患方不得強行要求“超能力”救治
此外,該草案還對患方的行為進行了約束。修改稿還進一步明確患者及其近親屬的義務,增加了應當“遵守醫療機構相關管理制度,尊重醫務人員”、“遵從醫療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作出的要求患者轉診或者出院的安排”、“不得強行要求醫療機構實施超出其執業范圍或者救治能力的醫療行為”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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