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標題: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將有部門權責“清單”
8月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新時期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工作進行部署,提出建立嚴格規范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薛瀾與副教授沈群紅共同撰文表示,作為社會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醫療衛生行業實施監管有著“市場失靈程度高、涉及面廣、監管難度大”的特點。那么,新發布的《意見》從哪些方面“破題”,對醫療衛生行業實施綜合監管呢?
監管部門的權責將有“清單”
“《意見》強調重點監管范圍將從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轉向全行業監管。”國家衛健委相關負責人解讀《意見》時表示,從實踐來看,此前監管力量分散、監管職能難以有效銜接等問題嚴重制約了綜合監管制度的建立和監管成效的提升。
為此,《意見》中明確列出22項3大類重點任務,部分任務進行了多角度拆解,并為所有任務明確負責單位。例如“優化醫療衛生服務要素準入”的任務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等7部門負責,工信部等4部門參與。
針對多部門聯合參與可能出現的職責不清、權責不明等“九龍治水”現象,《意見》明確指出:在不單設實體性辦事機構、不增加編制的前提下,依托現有資源建立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綜合監管協調機制,負責統籌綜合監管工作。同時制定完善部門權責清單,明確監管職責。
隨著大健康概念的提出,醫療領域的新技術、新主體、新業態不斷涌現,醫療衛生領域日益復雜多元。監管范圍的擴大,對有效監管體系提出了“融合”和“協同”的要求。薛瀾認為,隨著新制度的出臺,以往政出多門與問責真空同在、重復無序檢查與監管盲點并存等問題將得到有效解決。
有效監管需“界定關系”與“督查督辦”并舉
“政府,作為全行業監管的主導力量和主要監管責任主體,與公立醫療衛生機構更為本質的是監管和被監管的關系。”
薛瀾表示,醫療衛生全行業監管最為重要的監管主體是屬地政府,明晰各級政府與各類各級醫療衛生機構的關系,為健康領域建立依法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機制打下基礎。
地方政府有了統籌治理權力,職責履行又如何評估呢?
國家衛健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意見》借鑒環境督查、紀檢監察等有效做法,提出建立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督查機制,進一步明確和落實政府及相關部門對醫療衛生行業的監管責任,加大追責問責力度,保障綜合監管的有效實施。專業人士認為,督查將有利于提高監管工作的規范化程度和專業化水平。
行政監管之外還需機構自治、行業自律、健全行業信用機制
政府職能部門行政監管工作實現“事半功倍”,還要依靠行業環境的營造。國內醫院已有3萬余家,全國醫療衛生機構總數更是達到百萬。如此龐大的數量體系,須依靠行業主體參與的多元化監管。
為此,《意見》提出落實醫療衛生機構自我管理主體責任、發揮行業組織自律作用、加強社會監督,推動形成機構自治、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多元治理格局。
此外,《意見》還創新性地引入信用監管機制,明確要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人民銀行負責完善社會信用體系。
薛瀾認為,這是新一代監管模式對風險前瞻治理的實踐。通過機構自治和行業自律來提高風險識別和管理水平,充分體現了積極主動的風險治理意識。(記者 張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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