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印發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
(試行)等3個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計生委、中醫藥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有關要求,進一步規范互聯網診療行為,發揮遠程醫療服務積極作用,提高醫療服務效率,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制定了《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規范互聯網診療活動,推動互聯網醫療服務健康快速發展,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診療是指醫療機構利用在本機構注冊的醫師,通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開展部分常見病、慢性病復診和“互聯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第三條 國家對互聯網診療活動實行準入管理。 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互聯網診療活動的監督管理。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下同)負責轄區內互聯網診療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互聯網診療活動準入 第五條 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提供。 第六條 新申請設置的醫療機構擬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在設置申請書注明,并在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寫明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有關情況。如果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建立互聯網診療服務信息系統,應當提交合作協議。 第七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后,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答復。批準設置并同意其開展互聯網診療的,在《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中注明同意其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醫療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申請執業登記。 第八條 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擬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向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提出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執業登記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署同意的申請書,提出申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原因和理由; (二)如果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建立互聯網診療服務信息系統,應當提交合作協議; (三)登記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執業登記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醫療機構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服務方式中增加“互聯網診療”。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醫療機構與第三方機構的合作協議應當明確各方在醫療服務、信息安全、隱私保護等方面的責權利。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與其診療科目相一致。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準的診療科目,醫療機構不得開展相應的互聯網診療活動。 第三章 執業規則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符合醫療管理要求,建立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具備滿足互聯網技術要求的設備設施、信息系統、技術人員以及信息安全系統,并實施第三級信息安全等級保護。 第十四條 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師、護士應當能夠在國家醫師、護士電子注冊系統中查詢。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進行電子實名認證,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通過人臉識別等人體特征識別技術加強醫務人員管理。 第十五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互聯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在協議中告知患者服務內容、流程、雙方責任和權利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等,簽訂知情同意書。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在線開展部分常見病、慢性病復診時,醫師應當掌握患者病歷資料,確定患者在實體醫療機構明確診斷為某種或某幾種常見病、慢性病后,可以針對相同診斷進行復診。當患者出現病情變化需要醫務人員親自診查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終止互聯網診療活動,引導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 不得對首診患者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和《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等相關文件要求,為患者建立電子病歷,并按照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嚴格遵守《處方管理辦法》等處方管理規定。醫師掌握患者病歷資料后,可以為部分常見病、慢性病患者在線開具處方。在線開具的處方必須有醫師電子簽名,經藥師審核后,醫療機構、藥品經營企業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配送。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時,不得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的處方。為低齡兒童(6歲以下)開具互聯網兒童用藥處方時,應當確認患兒有監護人和相關專業醫師陪伴。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信息安全和醫療數據保密的有關法律法規,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患者信息。發生患者信息和醫療數據泄露后,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主管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應對措施。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符合分級診療相關規定,與其功能定位相適應。 第二十二條 鼓勵醫聯體內利用互聯網技術,加快實現醫療資源上下貫通,提高基層醫療服務能力和效率,推動構建有序的分級診療格局。鼓勵三級醫院在醫聯體內通過互聯網診療信息系統向下轉診患者。 第二十三條 三級醫院應當優先發展與二級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的互聯網醫療服務,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的互聯網診療活動提供技術支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互聯網診療活動管理,建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服務流程,保證互聯網診療活動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監管部門開放數據接口。 第二十五條 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具有3年以上獨立臨床工作經驗,并經其執業注冊的醫療機構同意。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由縣級及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及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允許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名單,公布監督電話或者其他監督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置違法違規互聯網診療服務舉報。發現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下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未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管理互聯網診療活動的,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 縣級及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加強互聯網診療活動的行業監督和自律。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辦法要求重新提出執業登記申請。 第三十一條 遠程醫療服務按照《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范(試行)》等相關文件管理。 互聯網醫院按照《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推動互聯網醫院持續健康發展,規范互聯網醫院管理,提高醫療服務效率,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醫院包括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以及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互聯網醫院基本標準見附錄)。 第三條 國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對互聯網醫院實行準入管理。 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互聯網醫院的監督管理。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下同)負責轄區內互聯網醫院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互聯網醫院準入 第五條 實體醫療機構自行或者與第三方機構合作搭建信息平臺,使用在本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注冊的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應當申請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 實體醫療機構僅使用在本機構注冊的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可以申請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 第六條 實施互聯網醫院準入前,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省級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與互聯網醫院信息平臺對接,實現實時監管。 第七條 申請設置互聯網醫院,應當向其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機關提出設置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置申請書; (二)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報告內容; (三)所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的地址; (四)申請設置方與實體醫療機構共同簽署的合作建立互聯網醫院的協議書。 第八條 新申請設置的實體醫療機構擬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應當在設置申請書中注明,并在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寫明建立互聯網醫院的有關情況。如果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建立互聯網醫院信息平臺,應當提交合作協議。 第九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受理設置申請后,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答復。批準設置并同意其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在《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中注明;批準第三方機構申請設置互聯網醫院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醫療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申請執業登記。 第十條 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實體醫療機構擬建立互聯網醫院,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應當向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提出增加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署同意的申請書,提出申請增加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原因和理由; (二)與省級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對接情況; (三)如果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建立互聯網醫院,應當提交合作協議; (四)登記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執業登記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互聯網醫院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互聯網醫院的命名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滿足以下要求: (一)實體醫療機構獨立申請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應當包括“本機構名稱+互聯網醫院”; (二)實體醫療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申請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應當包括“本機構名稱+合作方識別名稱+互聯網醫院”; (三)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名稱應當包括“申請設置方識別名稱+互聯網醫院”。 第十三條 合作建立的互聯網醫院,合作方發生變更或出現其他合作協議失效的情況時,需要重新申請設置互聯網醫院。 第三章 執業規則 第十四條 互聯網醫院執行由國家或行業學協會制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 第十五條 互聯網醫院信息系統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實施第三級信息安全等級保護。 第十六條 在互聯網醫院提供醫療服務的醫師、護士應當能夠在國家醫師、護士電子注冊系統中進行查詢。互聯網醫院應當對醫務人員進行電子實名認證。鼓勵有條件的互聯網醫院通過人臉識別等人體特征識別技術加強醫務人員管理。 第十七條 第三方機構依托實體醫療機構共同建立互聯網醫院的,應當為實體醫療機構提供醫師、藥師等專業人員服務和信息技術支持服務,通過協議、合同等方式明確各方在醫療服務、信息安全、隱私保護等方面的責權利。 第十八條 互聯網醫院必須對患者進行風險提示,獲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第十九條 患者在實體醫療機構就診,由接診的醫師通過互聯網醫院邀請其他醫師進行會診時,會診醫師可以出具診斷意見并開具處方;患者未在實體醫療機構就診,醫師只能通過互聯網醫院為部分常見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復診服務。互聯網醫院可以提供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當患者病情出現變化或存在其他不適宜在線診療服務的,醫師應當引導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 第二十條 互聯網醫院應當嚴格遵守《處方管理辦法》等處方管理規定。在線開具處方前,醫師應當掌握患者病歷資料,確定患者在實體醫療機構明確診斷為某種或某幾種常見病、慢性病后,可以針對相同診斷的疾病在線開具處方。 所有在線診斷、處方必須有醫師電子簽名。處方經藥師審核合格后方可生效,醫療機構、藥品經營企業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配送。不得在互聯網上開具麻醉藥品、精神類藥品處方以及其他用藥風險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規定的藥品處方。為低齡兒童(6歲以下)開具互聯網兒童用藥處方時,應當確定患兒有監護人和相關專業醫師陪伴。 第二十一條 互聯網醫院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和《電子病歷基本規范(試行)》等相關文件要求,為患者建立電子病歷,并按照規定進行管理。患者可以在線查詢檢查檢驗結果和資料、診斷治療方案、處方和醫囑等病歷資料。 第二十二條 互聯網醫院發生的醫療服務不良事件和藥品不良事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 第二十三條 互聯網醫院應當嚴格執行信息安全和醫療數據保密的有關法律法規,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患者信息。發生患者信息和醫療數據泄露時,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主管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應對措施。 第二十四條 實體醫療機構或者與實體醫療機構共同申請互聯網醫院的第三方,應當為醫師購買醫療責任保險。 第二十五條 互聯網醫院提供醫療服務應當符合分級診療相關規定,與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功能定位相適應。 第二十六條 鼓勵城市三級醫院通過互聯網醫院與偏遠地區醫療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科醫生與專科醫生的數據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促進優質醫療資源下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互聯網醫院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加強內部各項管理。 第二十八條 互聯網醫院應當建立互聯網醫療服務不良事件防范和處置流程,落實個人隱私信息保護措施,加強互聯網醫院信息平臺內容審核管理,保證互聯網醫療服務安全、有效、有序開展。 第二十九條 互聯網醫院提供診療服務的醫師,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在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或其他醫療機構注冊,具有3年以上獨立臨床工作經驗。互聯網醫院提供服務的醫師,應當確保完成主要執業機構規定的診療工作。 第三十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與互聯網醫院登記機關,通過省級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對互聯網醫院共同實施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醫院的人員、處方、診療行為、患者隱私保護和信息安全等內容。將互聯網醫院納入當地醫療質量控制體系,相關服務納入行政部門對實體醫療機構的績效考核和醫療機構評審,開展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三十一條 縣級及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互聯網醫院名單及監督電話或者其他監督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置違法違規互聯網醫療服務的舉報。發現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及時告知相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互聯網醫院,獨立作為法律責任主體;實體醫療機構以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時,實體醫療機構為法律責任主體。互聯網醫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協議書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患者與互聯網醫院發生醫療糾紛時,應當向互聯網醫院登記機關提出處理申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償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過程中,有違反《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護士條例》等法律、法規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下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未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管理互聯網醫院的,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批準設置或備案的互聯網醫院,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辦法要求重新提出設置和執業登記申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 互聯網醫院基本標準(試行) 申請設置互聯網醫院或者以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應當符合本標準。 一、診療科目 互聯網醫院根據開展業務內容確定診療科目,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診療科目范圍。 二、科室設置 互聯網醫院根據開展業務內容設置相應臨床科室,并與所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臨床科室保持一致。必須設置醫療質量管理部門、信息技術服務與管理部門、藥學服務部門。 三、人員 (一)互聯網醫院開設的臨床科室,其對應的實體醫療機構臨床科室至少有1名正高級、1名副高級職稱的執業醫師注冊在本機構(可多點執業)。 (二)互聯網醫院有專人負責互聯網醫院的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電子病歷的管理,提供互聯網醫院信息系統維護等技術服務,確保互聯網醫院系統穩定運行。 (三)有專職藥師負責在線處方審核工作,確保業務時間至少有1名藥師在崗審核處方。藥師人力資源不足時,可通過合作方式,由具備資格的第三方機構藥師進行處方審核。 (四)相關人員必須經過醫療衛生法律法規、醫療服務相關政策、各項規章制度、崗位職責、流程規范和應急預案的培訓,確保其掌握服務流程,明確可能存在的風險。 四、房屋和設備設施 (一)用于互聯網醫院運行的服務器不少于2套,數據庫服務器與應用系統服務器需劃分。存放服務器的機房應當具備雙路供電或緊急發電設施。存儲醫療數據的服務器不得存放在境外。 (二)擁有至少2套開展互聯網醫院業務的音視頻通訊系統(含必要的軟件系統和硬件設備)。 (三)具備高速率高可靠的網絡接入,業務使用的網絡帶寬不低于10Mbps,且至少由兩家寬帶網絡供應商提供服務。鼓勵有條件的互聯網醫院接入互聯網專線、虛擬專用網(VPN),保障醫療相關數據傳輸服務質量。 (四)建立數據訪問控制信息系統,確保系統穩定和服務全程留痕,并與實體醫療機構的HIS、PACS/RIS、LIS系統實現數據交換與共享。 (五)具備遠程會診、遠程門診、遠程病理診斷、遠程醫學影像診斷和遠程心電診斷等功能。 (六)信息系統實施第三級信息安全等級保護。 五、規章制度 建立互聯網醫療服務管理體系和相關管理制度、人員崗位職責、服務流程。規章制度應當包括互聯網醫療服務管理制度、互聯網醫院信息系統使用管理制度、互聯網醫療質量控制和評價制度、在線處方管理制度、患者知情同意與登記制度、在線醫療文書管理制度、在線復診患者風險評估與突發狀況預防處置制度、人員培訓考核制度,停電、斷網、設備故障、網絡信息安全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范(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26號),進一步推動遠程醫療服務持續健康發展,優化醫療資源配置,促進優質醫療資源下沉,推進區域醫療資源整合共享,提高醫療服務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規范。 一、管理范圍 本規范所稱遠程醫療服務包括以下情形: (一)某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邀請方)直接向其他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受邀方)發出邀請,受邀方運用通訊、計算機及網絡技術等信息化技術,為邀請方患者診療提供技術支持的醫療活動,雙方通過協議明確責權利。 (二)邀請方或第三方機構搭建遠程醫療服務平臺,受邀方以機構身份在該平臺注冊,邀請方通過該平臺發布需求,由平臺匹配受邀方或其他醫療機構主動對需求做出應答,運用通訊、計算機及網絡技術等信息化技術,為邀請方患者診療提供技術支持的醫療活動。邀請方、平臺建設運營方、受邀方通過協議明確責權利。 邀請方通過信息平臺直接邀請醫務人員提供在線醫療服務的,必須申請設置互聯網醫院,按照《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管理。 二、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基本條件 (一)醫療機構基本條件。 1.有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下同)批準、與所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相應的診療科目。 2.有在本機構注冊、符合遠程醫療服務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 3.有完善的遠程醫療服務管理制度、醫療質量與醫療安全、信息化技術保障措施。 (二)人員基本條件。 邀請方與受邀方應當根據患者病情安排相應醫務人員參與遠程醫療服務。邀請方至少有1名執業醫師(可多點執業)陪同,若邀請方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由執業助理醫師或鄉村醫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應診療服務能力、獨立開展臨床工作3年以上的執業醫師(可多點執業)為患者提供遠程醫療服務。根據患者病情,可提供遠程多學科聯合診療服務。 有專職人員負責儀器、設備、設施、信息系統的定期檢測、登記、維護、改造、升級,符合遠程醫療相關衛生信息標準和信息安全的規定,保障遠程醫療服務信息系統(硬件和軟件)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滿足醫療機構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需要。 (三)設備設施基本條件。 1.遠程醫療信息系統應當滿足圖像、聲音、文字以及診療所需其他醫療信息的安全、實時傳輸,圖像清晰,數據準確,符合《遠程醫療信息系統建設技術指南》,滿足臨床診療要求。 2.重要設備和網絡應當有不間斷電源。 3.遠程醫療服務網絡應當至少有2家網絡供應商提供的網絡,保障遠程醫療服務信息傳輸通暢。有條件的可以建設遠程醫療專網。 三、遠程醫療服務流程及有關要求 (一)簽訂合作協議。醫療機構間直接或通過第三方平臺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要簽訂遠程醫療合作協議,約定合作目的、合作條件、合作內容、遠程醫療流程、各方責任權利義務、醫療損害風險和責任分擔等事項。合作協議可以以電子文件形式簽訂。 (二)知情同意。邀請方應當根據患者的病情和意愿組織遠程醫療服務,并向患者說明遠程醫療服務內容、費用等情況,征得患者書面同意,簽署遠程醫療服務知情同意書。不宜向患者說明病情的,應當征得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書面同意。 (三)遠程會診。醫療機構之間通過遠程進行會診,受邀方提供診斷治療意見,邀請方明確診斷治療方案。 1.發出邀請。邀請方需要與受邀方通過遠程醫療服務開展個案病例討論的,需向受邀方直接或通過第三方平臺提出邀請,邀請至少應當包括邀請事由、目的、時間安排、患者相關病歷摘要及擬邀請醫師的專業和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等。醫療聯合體內可以協商建立穩定的遠程心電診斷、遠程影像診斷、遠程病理診斷等機制,加強上級醫院對基層醫療機構的技術支持。 2.接受邀請。受邀方接到邀請方或第三方平臺發出的遠程醫療服務邀請后,要及時作出是否接受邀請的決定。接受邀請的,須告知邀請方,并做好相關準備工作;不接受邀請的,及時告知邀請方并說明理由。第三方平臺參與匹配的,還要同時將是否接受邀請告知第三方平臺運營方。 3.實施服務。受邀方應當認真負責地安排具備相應資質和技術能力的醫務人員,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診療規范的要求,提供遠程醫療服務,及時將診療意見告知邀請方,并出具由相關醫師簽名的診療意見報告。邀請方根據患者臨床資料,參考受邀方的診療意見,決定診斷與治療方案。 (四)遠程診斷。邀請方和受邀方建立對口支援或者形成醫療聯合體等合作關系,由邀請方實施醫學影像、病理、心電、超聲等輔助檢查,由受邀的上級醫療機構進行診斷,具體流程由邀請方和受邀方通過協議明確。 (五)妥善保存資料。邀請方和受邀方要按照病歷書寫及保管有關規定共同完成病歷資料,原件由邀請方和受邀方分別歸檔保存。遠程醫療服務相關文書可通過傳真、掃描文件及電子簽名的電子文件等方式發送。醫務人員為患者提供咨詢服務后,應當記錄咨詢信息。 四、管理要求 (一)機構管理。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開展工作: 1.制定并落實管理規章制度,執行國家發布或者認可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建立應急預案,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 2.設置專門的醫療質量安全管理部門或配備專職人員,負責遠程醫療服務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①對規章制度、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②對醫療質量、器械和設備管理等方面進行檢查; ③對重點環節和影響醫療質量與安全的高危因素進行監測、分析和反饋,提出預防與控制措施; ④對病歷書寫、資料保存進行指導和檢查等。 3.醫療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4.參與遠程醫療運行各方應當加強信息安全和患者隱私保護,防止違法傳輸、修改,防止數據丟失,建立數據安全管理規程,確保網絡安全、操作安全、數據安全、隱私安全。 5.與第三方機構合作發展遠程醫療服務的,要通過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落實財務管理各項制度。 (二)人員管理。 1.醫療機構應當制定并落實遠程醫療服務相關醫務人員的培訓計劃,使其具備與本職工作相關的專業知識。建立對技術人員的專業知識更新、專業技能維持與培養等管理的相關制度和記錄。落實相關管理制度和工作規范。 2.醫務人員對患者進行遠程醫療服務時應當遵守醫療護理常規和診療規范。 (三)質量管理。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開展醫療質量管理工作: 1.按照國家發布或認可的診療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有關要求,建立并實施醫療質量管理體系,遵守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實行患者實名制管理,持續改進醫療質量。 2.積極參與省級以上遠程醫療服務質控中心組織的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相關工作,接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質控中心的業務指導與監管。 3.醫療質量安全管理人員督促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對本機構遠程醫療服務行為進行定期巡視。 4.信息技術專業人員做好遠程醫療設備的日常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轉。 5.受邀方參與遠程醫療服務的醫務人員應當具有應急處理能力。 6.提供醫學檢查檢驗等服務的遠程醫療服務中心,應當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按照相應的規范開展工作。 7.建立良好的醫患溝通機制,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權,維護患者合法權益。 8.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與要求,規范使用和管理醫療設備、醫療耗材、消毒藥械和醫療用品等。 五、加強監管 (一)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醫療機構提供遠程醫療服務的監督管理,將遠程醫療服務納入當地醫療質量控制體系,確保遠程醫療服務質量和安全。 (二)在遠程醫療服務過程中發生醫療爭議時,患者向邀請方所在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遠程會診由邀請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遠程診斷由邀請方和受邀方共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醫療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發生爭議時,由邀請方、受邀方、第三方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各方達成的協議進行處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開展遠程醫療服務過程中,有違反《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護士條例》等法律、法規行為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關于印發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等3個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研究制定《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等3份文件的背景是什么?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互聯網+醫療健康”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推進“互聯網+教育”、“互聯網+醫療”等,讓百姓少跑腿、數據多跑路,不斷提升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李克強總理強調,要加快醫聯體建設,發展“互聯網+醫療”,讓群眾在家門口能享受優質醫療服務。
4月12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原則通過了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確定發展“互聯網+醫療健康”措施,強調加快發展“互聯網+醫療健康”,緩解看病就醫難題,提升人民健康水平。4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印發,提出鼓勵醫療機構應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拓展醫療服務空間和內容,構建覆蓋診前、診中、診后的線上線下一體化醫療服務模式,允許依托醫療機構發展互聯網醫院。同時,對發展遠程醫療提出明確要求。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按照《意見》有關要求,推動實施健康中國戰略,創新服務模式,提高服務效率,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國家衛生健康委在總結地方經驗,充分座談論證,聽取有關部委、部分省份、研究機構以及互聯網醫療企業的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和《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范(試行)》。
二、起草3份文件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隨著互聯網等信息技術在醫療領域中的廣泛應用,互聯網醫療、互聯網醫院、遠程醫療服務等“互聯網+醫療服務”新業態快速發展,作為新事物,參與主體多、涉及領域廣,隱私安全風險高,缺乏相應的界限劃分和行業準入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起草3份文件的主要思路:
一是根據使用的人員和服務方式將“互聯網+醫療服務”分為三類。第一類為遠程醫療,由醫療機構之間使用本機構注冊的醫務人員,利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開展遠程會診和遠程診斷。第二類為互聯網診療活動,由醫療機構使用本機構注冊的醫務人員,利用互聯網技術直接為患者提供部分常見病、慢性病復診和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第三類為互聯網醫院。包括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以及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互聯網醫院可以使用在本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注冊的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互聯網醫院可以為患者提供部分常見病、慢性病復診、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此外,當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時,由接診的醫師通過互聯網醫院邀請其他醫師進行會診時,會診醫師可以出具診斷意見并開具處方。其中,第二類和第三類均屬于醫療機構通過互聯網直接為患者提供服務。
二是明確互聯網醫院性質及與實體醫療機構的關系。互聯網醫院可以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的第二名稱,也可以獨立設置。這里所述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必須依托實體醫療機構,并簽訂合作協議,合作方發生變更或出現其他合作協議失效的情況時,需要重新申請設置互聯網醫院。因此,獨立設置的主要含義是互聯網醫院可以作為一類醫療機構申請設置,并按規定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其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的要求不變。
三是明確互聯網醫院和互聯網診療活動準入程序和監管。互聯網醫院可以按照醫療機構設置程序申請設置。互聯網醫院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的第二名稱,由實體醫療機構申請設置并按規定進行執業登記;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擬建立互聯網醫院,由其發證機關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為保證互聯網醫療服務新業態的醫療質量和安全底線,要求開展互聯網醫院準入前必須建立全省的統一監管平臺;所有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必須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監管部門開放數據接口。
四是明確互聯網醫院的法律責任關系。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互聯網醫院,獨立作為法律責任主體;實體醫療機構以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時,實體醫療機構為法律責任主體。互聯網醫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協議書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3份配套文件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共分五個部分:第一部分總則。明確互聯網診療是指醫療機構利用在本機構注冊的醫師,通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開展部分常見病、慢性病復診和“互聯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國家對互聯網診療活動實行準入管理。第二部分互聯網診療活動準入。明確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提供。對新申請設置的醫療機構和已執業的醫療機構擬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分別規定了準入程序。第三部分執業規則。對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技術要求、人員要求、診療要求、電子病歷、在線處方、信息安全和患者隱私保護等內容進行了規范,同時,提出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符合分級診療相關規定,與其功能定位相適應。第四部分監督管理。對醫療機構自我監督管理、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開展行業監管作出要求。第五部分附則。對已經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留出重新申請執業登記的時間。
(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共分五個部分:第一部分總則。明確互聯網醫院概念,包括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以及依托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置的互聯網醫院。國家對互聯網醫院實行準入管理。第二部分互聯網醫院準入。明確了申請設置互聯網醫院和實體醫療機構擬將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準入程序。第三部分執業規則。從科室設置、人員要求、技術要求、診療行為、電子病歷、在線處方、信息安全和患者隱私保護等方面,對互聯網醫院的執業活動進行了規定。第四部分監督管理。互聯網醫院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加強內部各項管理。同時,對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開展行業監管作出要求。第五部分附則。對已經批準設置的互聯網醫院,留出重新申請設置和執業登記的時間。
同時,制定了《互聯網醫院基本標準(試行)》,從診療科目、科室設置、人員、房屋和設備設置、規章制度等方面,對互聯網醫院提出基本要求。
(三)《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范(試行)》共分五個部分:第一部分管理范圍。明確遠程醫療服務的兩種情形,以及與互聯網醫院之間的管理。第二部分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基本條件。對醫療機構、人員、設備設施的基本條件作出了規定。第三部分遠程醫療服務流程及有關要求。重點明確了合作協議的主要內容,對知情同意、資料保存進行了明確,并規定了遠程會診和遠程診斷的界限和服務流程。第四部分管理要求。從參與遠程醫療的機構、人員和醫療質量三個方面提出管理要求。第五部分加強監管。明確了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監管責任,遠程醫療服務發生醫療爭議時責任劃分。
四、3份配套文件有哪些創新性的制度設計?
一是創新分類管理。3份配套文件起草過程中,對現階段互聯網技術在醫療領域中的應用進行了認真調查研究和分析,總體看,醫療領域應用互聯網開展的業務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涉及診斷、治療的醫療核心業務;另一類以健康咨詢、信息服務為主,不涉及醫療核心業務,屬于醫療服務的輔助、支持范疇。對其中涉及醫療核心業務的互聯網醫療服務,從業務內容和人員角度首次劃分界限,通過3份配套文件進行分類管理,更有針對性和指導性。特別是從國家層面首次提出了互聯網醫院的基本標準,在國際上也是僅有的。
二是創新激發活力。《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對醫師執業注冊進行有條件的適度放開。互聯網醫院使用非本機構注冊的醫師,不用重新注冊,進一步激發了醫務人員通過互聯網技術開展醫療服務的活力,有利于緩解醫療資源地域分布不平衡的矛盾。
三是創新監管手段。用信息化手段加強監管,保證醫療質量安全底線。明確要求實施互聯網醫院準入前,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省級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臺,與互聯網醫院信息平臺對接,實現實時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醫院的人員、處方、診療行為、患者隱私保護和信息安全等內容。將互聯網醫院納入當地醫療質量控制體系,相關服務納入行政部門對實體醫療機構的績效考核和醫療機構評審,開展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所有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要保證互聯網診療活動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監管部門開放數據接口。
這是一個特別罕見的病例,小女孩出生時...
雙手皮膚干燥、老化,接觸水后皮膚變白、脫皮,水干后...
來源:村醫導刊 □湖南省衛生計生委基層衛生處 王...
5月8日,發表在Cell子刊《Cel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