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 語
注意!上海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出新規了。 為進一步加強上海市醫療服務監管,規范醫療機構執業行為,增強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意識,上海市衛計委修訂并通過了《上海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值得注意的是,醫院扣12分的項目猛增。 上海市于2013年下發了《上海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辦法》。實施以來,加強了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執業行為的管理力度,豐富了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管手段,維護了醫療服務市場秩序。但在實施過程中也面臨著一些新問題,如未包含近年來新頒布的法規規章、部分條款已不適合現行規定等。因此,為進一步加強對本市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上海市以其為基礎,結合現狀,加以調整,形成了《管理辦法》。 按照1分、2分、4分、6分、12分五種分值計算,上一版的積分情形有71項,其中記1分的15項,2分的17項,4分的13項,6分的20項,而記12分有6項。 修訂后,醫療機構在許可證使用、診療科目、衛生技術人員使用、醫療技術應用、母嬰保健技術應用、器官移植、處方管理、醫療文書管理、臨床用血、醫療廣告發布、藥品管理、傳染病管理、放射衛生管理、醫院管理相關制度執行等方面不符合相關規定,以及發生醫療事故時要予以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共有116種記分情形。 記12分的項目增加至14種,具體如下: 1.出賣、轉讓、出借《中醫診所備案證》情節嚴重 2.提供虛假材料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 3.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暫緩校驗期內仍繼續執業或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在暫緩校驗期內開展除急救以外的門診業務、收治新病人 4.經有效通知逾期仍不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繼續從事診療活動 5.中醫診所超出備案范圍開展診療活動,給患者造成傷害或其他嚴重后果或因超出備案范圍開展醫療活動曾受到行政處罰 6.聘用已被責令停止管理工作的中醫診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作為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7.非法采集血液或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 8.買賣人體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活動 9.非法采供精子、卵子,買賣配子、合子、胚胎或實施代孕技術 10.違規采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高致病性菌種、毒種和檢測樣本,造成嚴重后果 11.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導致因輸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經血液傳播的疾病 12.違反艾滋病防治管理相關規定,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和不良社會影響 13.不服從政府指令性任務安排或調遣 14.抗拒衛生行政部門監督執法或者拒不改正違法違規行為 衛生行政部門對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積到一定分值的醫療機構有什么措施? 1、納入機構績效考核。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結果納入本市公立醫療機構績效考核指標體系,與政府投入、醫保支付、績效工資調整等水平掛鉤。 2、告誡談話。醫療機構一個記分周期內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積達到10分及以上的,由核發該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備案證的機關對其法定代表人進行告誡談話,并將告誡談話情況抄告其上級主管部門。 3、暫緩校驗。校驗期為1年的醫療機構,一個記分周期內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積達到12分及以上的,或者是校驗期為3年的醫療機構,校驗期內三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36分及以上的,醫療機構在距校驗期滿3個月內的,登記機關應責令其立即申請校驗,并給予其1至6個月的暫緩校驗期。醫療機構在暫緩校驗期內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積達到6分及以上的,再次校驗時應認定其不合格,由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備案證。 4、法律考試。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累積達到或超過被暫緩校驗分值的,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應當參加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醫療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考試,未按規定參加考試或考試不合格則認定該醫療機構再次校驗不合格,由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備案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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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村醫導刊 □湖南省衛生計生委基層衛生處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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