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開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調整了六類價格違法行為罰款額度,新增處罰上限規定,新增對電商平臺、行業協會商會、中介機構、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的違法行為罰款規定,明確突發事件的哄抬價格等行為將從重處罰。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商品不出售或少量出售,經價格監督管理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通過強制搭售、高額收取或大幅提高其他費用等方式,推動商品或服務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
(三)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
(四)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計價規則的;
(五)將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與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捆綁銷售的;
(六)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七)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
(八)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九)對政府明令取消或者禁止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
(十)違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十一)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的;
(十二)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十三)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
(一)不執行提價申報或者調價備案制度的;
(二)超過規定的差價率、利潤率幅度的;
(三)不執行規定的限價、最低保護價的;
(四)不執行集中定價權限措施的;
(五)不執行凍結價格措施的;
(六)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其他行為。
(一)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利用大數據分析、算法等技術手段,根據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當營銷策略之外的因素,對同一商品或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價格的;
(二)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尚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通過補貼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
(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電子商務平臺競爭者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不標明價格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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