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輸液過程中突然死亡,是醫療行為中的常見現象。在醫生看來,幾乎每天都有病人在輸液過程中死亡,大凡危重病人都要輸液,而在輸液中死亡,實在太過稀松平常;而在患方看來,能夠輸液,說明病人尚能救治,輸液前活生生的,輸液中突然冰冷陰陽兩隔,無法接受之余,單從時間關系上分析,輸液必是死亡的罪魁禍首。醫患分歧之大,沖突之激烈也就可想而知。
本文不討論一起簡明的醫療事件何以發展到惡性事件的因果,這樣的分析已經汗牛充棟,我也有N篇長文,我相信凡事皆有因果,所謂萬法皆空,唯因果不空。本文僅從專業分析,輸液中突然死亡可能存在哪些能夠理解的原因,又有哪些原因可能導致醫療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
最常見的原因便是疾病的自然進展,可能要占到輸液中死亡的90%以上。理由不言自明,大多數病人到了疾病終末期都是在醫院度過,終末期意味著一切生理和治療所需物質,都只能通過輸液獲取,在輸液中死亡是再自然不過的結局。要減少輸液中的死亡,只能減少輸液。此類死亡,不產生法律責任。
第二個原因是藥物過敏性死亡。此又包括兩個原因,一是藥物自身化學成份引起機體過敏,二是藥物不致敏但所輸液體中包含可引起過敏的雜質。對于藥物性過敏,大多在兩個環節產生法律責任,一是該皮試未皮試,如青霉素類;二是疏于防范與應對,如頭孢類藥物雖不要求皮試,但如果疏于預見且在發生過敏后未及時采取有效抗過敏措施,可產生法律責任。對于藥物之外的雜質引起的過敏,其責任多由藥廠承擔,但在法律上確定系雜質引起過敏,卻又是較為困難之事。據有關文獻報道,雜質過敏在我國輸液反應中占多數,此又是社會問題,解決非一日之功了。
第三個原因是藥物的毒副反應。藥物的毒副反應是在正常用藥情況下發生的不同于過敏反應,與劑量相關、但與治療目的無關的,可造成機體功能或器質性損害的不良反應,包括毒反應、副反應,如何首烏之肝毒性,關木通之腎毒性,康泰克之困倦、大便干燥等副反應等等。輸液中因藥物毒副反應而導致死亡的案例并不多,因為任何毒副反應的發生多需要時間,很難造成立即致死性原因。但某些可引起心血管副反應的藥物則可能導致輸液中死亡。筆者遇到過輸林克霉素、前列地爾的過程中死亡的案件,且經鑒定構成醫療損害,原因就是此兩類藥物,均存在導致低血壓、氧飽和度下降的毒副作用,有可能在輸液中導致死亡,但醫生用藥違反了有關規范。不過毒副反應,就其本質來說,系藥物研發中的問題,醫生難以預見、難以防范,因此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有相當難度的。
第四個原因是違反給藥規范,如改變給藥途徑,將只能靜脈點滴的改為靜脈推注,只能口服的改成靜脈點滴;或者違反用藥禁忌癥原則,如本有心肺功能嚴重不全或心律失常者,卻又使用能夠導致血壓下降、加重心律失常的禁用藥物,則有可能在輸液過程中導致死亡。
第五個原因是輸錯藥物,包括核對醫囑錯誤或者干脆將病人搞錯,將甲藥輸成乙藥,將給甲病人的藥輸給乙病人。最常出現的的是血型核對錯誤,如將A型血輸成B型血等。
其他更少見的原因,還包括輸液技術不過關,如輸液前空氣未排空,引起空氣栓塞;靜脈置管時針頭斷裂等等。
以上各種導致輸液中死亡的原因,大多可以通過輸液事實、病人生前的客觀表現、未輸完藥物的檢測等而予以明確,如果還不能明確,亦多能通過尸體解剖而明確。
遺憾的是,當人間失去信任,理性也就難以成為訟爭解決之道,于是暴力一再上演。而以暴制暴,也只能制造更多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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