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眾所周知,藥品直接關系著人們的生命健康,假藥既不能保證藥品的質量,也無法保障人體的用藥安全,銷售假藥的行徑,常常令人深惡痛絕。
但是,為牟取私利,鄉村醫生林某,在明知藥品不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仍舊購進并使用。
最終,他因觸犯刑法,被重慶市忠縣人民法院以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六個月,緩刑考驗期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真是得不償失。
據《中國法院網》8月10日消息:林某原本是忠縣拔山鎮的一名鄉村醫生。2017年5月,他通過鐘某向重慶市某商貿有限公司,購買價值18000元的外用“穴位貼敷治療貼”400盒。 后該公司以快遞物流配送方式,將林某購買的“穴位貼敷治療貼”以及該公司捆綁贈送的“光子冷凝膠”、“中藥粉”一并通過鐘某交給林某。 林某在明知該“中藥粉”無國藥準字、無生產日期、無生產廠家等情況下,將該藥粉與“穴位貼敷治療貼”、“光子冷凝膠”一并以每貼20~30元的價格銷售給患者。 經查明,重慶市某商貿有限公司捆綁贈送的“中藥粉”,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按照自己拿到的配方,在重慶市渝中區中藥材市場找他人打制,并用塑料袋包裝。 雖然該“中藥粉”標有預防疾病、治療功能、藥用療效等藥品的主要基本特征,但未標示藥品批準文號,應按假藥論處。 2017年7月,被告人林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在審查起訴階段,林某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鑒于林某所在居委會證實,其平時表現較好,請求從輕處罰的要求,考慮其所銷售假藥的時間、數量以及系外敷用藥等情況,決定對其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我國《藥品管理法》第4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證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 從上面的情況,我們可以看出,林某使用了未取得批準文號的“中藥粉”,而且已經查明,此“中藥粉”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按照自己的配方,在重慶市渝中區中藥材市場找人打制而成。 顯然,這種“中藥粉”既不符合臨床用藥規范,又不符合藥品的相關要求,在某種程度上還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屬于典型假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之規定,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即構成本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一、生產、銷售的假藥,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生產、銷售的假藥,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生產、銷售的假藥,標明的適應證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從這些法律條文,我們可以看出,林某已經構成主觀故意銷售假藥的行為,而且,這些假藥還可能貽誤診治,或者造成可能貽誤診治的趨勢。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終,林某受到了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六個月,緩刑考驗期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的處罰決定。 實際上,林某的情況也非偶爾。同據《中國法院網》2018年8月10日報道,耄耋之年的福建省惠安縣人劉某,在大田縣均溪鎮經營一家保健品店。 一次偶然的機會,他從一個流動商販處購進“特效偉哥”、“瑪卡片”等未注明批準文號的性保健品。 劉某在明知所購性保健品是未注明批準文號的情況下,仍在其經營的保健品店內進行銷售。 同年12月,大田縣公安局對劉某經營的保健品店進行檢查,在該店扣押未銷售的11盒“特效偉哥”、5盒“瑪卡片”等性保健品和手寫賬本2冊。 經大田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并報三明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復核,認定劉某店里經營的“特效偉哥”、“瑪卡片”等性保健品按假藥論處。 大田法院審理認為,劉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明知其銷售的產品為未取得國家批準的藥品,仍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 鑒于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和特殊的年齡情形,結合所在社區建議,實施社區矯正的意見,福建省大田縣人民法院,對劉某做出依法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的判決決定。 實際上,銷售假藥的行徑,并非不可杜絕,主要是有些人在利益的誘惑和驅使下,存在僥幸心理,繼而鋌而走險。 但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任何違法行為,都在法律的監視之下。 所以,建議大家,在購進藥品的過程中,一定要規范進貨渠道,嚴格遵守從正規途徑進貨的原則,對上門推銷的任何可疑藥品,都要斷然回絕,也不要相信網絡上那些難以辨別真偽的藥品推銷廣告,更不要從網絡平臺采購藥品。 畢竟,我們從事的是與人的生命打交道的職業,假藥不但治不了病,還可能對患者造成傷害,一旦釀成事故,等待我們的將會是法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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