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9月5日,某縣衛生計生委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某村衛生室鄉村醫生余某、章某某開具某省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分級管理目錄(2012版)中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頭孢哌酮舒巴坦”“頭孢西丁” 和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氨曲南”,違反了《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的規定。
根據調查取證情況
該縣衛生計生委認為該村衛生室使用未取得抗菌藥物處方權的鄉村醫生開具抗菌藥物處方違反了《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24條第1款、第3款的規定。
該縣衛生計生委依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50條第1項的規定,責令該村衛生室立即改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6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同時,縣衛生計生委認為,鄉村醫生余某、章某某在執業活動中使用“頭孢哌酮舒巴坦”“頭孢西丁”、“氨曲南”等抗菌藥物,超出了安徽省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試行)規定范圍用藥,其行為違反了《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29條的規定,責令余某、章某某立即改正,分別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已另案處理)。
律師點評
抗菌藥物的使用有何規定?
《村衛生室管理辦法(試行)》第34條第5款規定:衛生室開展抗菌藥物靜脈給藥業務的,應當符合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相關規定。
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規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實行分級管理。根據安全性、療效、細菌耐藥性、價格等因素,將抗菌藥物分為3級:非限制使用級、限制使用級與特殊使用級。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可授予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
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可授予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
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執業活動的執業助理醫師以及鄉村醫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
同時,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不得在門診使用。
因此,村衛生室的鄉村醫生,原則上只能獲得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的處方權及使用權。如果村衛生室的執業醫師具備中級(即主治醫師)及以上專業任職資格,則可獲得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及用藥資格。
但村衛生室的執業醫師,即使具有高級職稱(即主任醫師),村衛生室也不能使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
近年來,衛生主管部門高度重視抗菌藥物的臨床應用管理。
因此,筆者建議,衛生室及鄉村醫生應嚴格按照《村衛生室管理辦法(試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開展執業活動;鄉村醫生應當熟練掌握其執業所在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及《抗菌藥物分級目錄》,知曉哪些屬于非限制級、限制級、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明確自己的處方權限,嚴格使用抗菌藥物,杜絕違規越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
同時也提醒醫生,超越自己的處方權限,違規開具抗菌藥物的,一經查實,輕則罰款、吊銷執照,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重則構成犯罪處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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