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0日,四川省人民醫院發生了一起法院執行局副局長暴力傷醫案件,該案一經曝出即在網絡上激起了熱議,有網友評論認為:法官成“醫鬧”,出手傷醫,傷害的不僅是醫生,更受傷的將是民眾對法官、對司法公正的信任。
我國衛生健康領域第一部基礎性、綜合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剛剛于2019年12月28日正式通過,該法對暴力傷醫等群眾關切的問題一一作出回應,規定了醫療衛生人員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格尊嚴。在這樣的法律背景下,該起司法人員暴力傷醫案件的發生,實在讓人唏噓,但在法律面前,不管行為人主體身份如何,都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關于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的規定,對涉醫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肅追究、堅決打擊。

根據警方通報,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對違法行為人賀某作出行政拘留并處罰款處罰,然而網絡上關于該案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存在較大爭議,也是眾多網友討論的焦點。從法律角度來看,能否構成刑事責任,關鍵要看被害醫生的人體損傷程度,人體損傷程度分為輕微傷、輕傷和重傷。輕微傷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在該起案件中,若受害醫生的人體損傷程度達到輕傷以上則要依法追究行為人賀某的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中關于損傷程度分級的相關標準,面部、耳廓損傷輕傷一級標準需達到“一側鼻淚管斷裂;一側內眥韌帶斷裂”“鼻部離斷或者缺損15%以上”,輕傷二級標準需達到“鼻尖或者一側鼻翼缺損”“鼻骨粉碎性骨折;雙側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頜骨額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雙側上頜骨突突骨折”,輕微傷的標準為“鼻骨骨折;鼻出血”。

本案中,根據來源于丁香園網站的受害醫生的CT檢查報告單,其所受損害為“左側鼻骨骨折,局部塌陷”,結合上述損傷程度分級標準,受害醫生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因此施暴者賀某尚不構成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關于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在醫療機構內毆打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身體、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分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據此,公安機關對賀某作出行政拘留并處罰款的處罰是合法的。

此外,賀某作為國家司法工作人員,毆打醫生侵犯其人身權利,根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的第九十八條之規定,應當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甚至開除處分。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與人民法院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醫生的價值,不應只在受到傷害時才被重視。”楊文醫生被殺案尚未平息,接二連三的暴力傷醫案件值得所有人的深思。情緒失控所做出的暴力傷醫行為不但會使自己受到法律的嚴懲,而且也讓廣大醫務人員寒了心。醫患關系的改善需要社會各方的努力,只有醫患雙方互相尊重、互相體諒,使尊醫重衛成為全社會的共識和自覺行動,才能避免類似悲劇的重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