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通過一件真實案例,帶您了解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的“底線”“紅線”。
案情介紹
2023年12月,綿陽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接到舉報,稱某中醫診所違規開展網上診療活動。經查,該中醫診所《診所備案憑證》中未登記“互聯網診療”服務方式,且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12月期間,擅自在網絡平臺(微信)上(通過視頻連線方式)為外省多位患者提供在線咨詢、出具診斷意見、開具處方、郵寄中藥顆粒等診療活動。
處理結果
該中醫診所超出登記范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給予其警告并罰款人民幣2.1萬元的行政處罰。
法條鏈接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或者備案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或者備案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
普法小課堂
《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條 國家對互聯網診療活動實行準入管理。
第八條 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擬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向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提出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執業登記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署同意的申請書,提出申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原因和理由;
(二)如果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建立互聯網診療服務信息系統,應當提交合作協議;
(三)登記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執業登記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醫療機構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服務方式中增加“互聯網診療”。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與其診療科目相一致。未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準的診療科目,醫療機構不得開展相應的互聯網診療活動。
第十四條 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師、護士應當能夠在國家醫師、護士電子注冊系統中查詢。醫療機構應當對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進行電子實名認證,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通過人臉識別等人體特征識別技術加強醫務人員管理。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時,不得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的處方。為低齡兒童(6歲以下)開具互聯網兒童用藥處方時,應當確認患兒有監護人和相關專業醫師陪伴。
第二十五條 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具有3年以上獨立臨床工作經驗,并經其執業注冊的醫療機構同意。
互聯網診療是指醫療機構利用在本機構注冊的醫師,通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開展部分常見病、慢性病復診和“互聯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目前,互聯網診療僅限于常見病、慢性病的復診和“互聯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不得對首診患者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可見,醫療機構醫師應當掌握患者病歷資料,確定患者在實體醫療機構明確診斷為某種或某幾種常見病、慢性病后,可以針對相同診斷進行復診。當患者出現病情變化需要醫務人員親自診查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終止互聯網診療活動,引導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
溫馨提示
1.患者通過互聯網平臺,尋求醫生在線咨詢、獲取診斷意見、開具處方等診療服務時,應當選擇取得互聯網診療資質的合法醫療機構進行互聯網診療,提高鑒別虛假醫療廣告宣傳的能力,同時留存網上診療過程中的繳費記錄、處方、病歷等資料,以備不時之需。
2.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服務時,應當嚴格按照《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范》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依法執業,切實保障群眾就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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