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止咳糖漿
是一種大眾熟知的常見藥品
然而
某些含可待因成分的止咳糖漿
如果被濫用
就會成為讓人上癮的毒品
如果通過非法渠道購買
并予以販賣
就會構成販賣毒品罪
近日,浙江省浦江縣人民法院公布一起販賣毒品案件的一審判決書,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非法出售456瓶可待因異丙嗪糖漿獲利15960元,二人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6個月。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1月至2025年5月,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明知可待因異丙嗪糖漿內含有可待因成分,系國家列管的二類精神藥物,大量吸食會上癮,出售需要開具處方,在二被告人所處衛生室沒有相應資質、二人均無相應處方權的情況下,為謀取非法利益,由何某甲從陳某處以每瓶23元至25元不等的價格購進可待因異丙嗪糖漿,在二被告人均未問診、未開具處方的情況下,大量、頻繁以每瓶60元的價格,將可待因異丙嗪糖漿販賣給特定人員賈某甲、賈某乙、李某甲、賈某丙、賈某丁等人(上述人員均另案處理)。何某甲共從陳某處購進486瓶可待因異丙嗪糖漿,已賣出456瓶,從中非法獲利15960元。經鑒定,每瓶可待因異丙嗪糖漿的可待因濃度為1.4mg/ml。 2025年5月至6月期間,購買人員賈某甲、賈某乙、李某乙(另案處理)、李某甲因吸毒被浦江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2025年5月29日,何某甲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2025年7月31日,何某乙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在明知可待因異丙嗪糖漿系國家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的情況下,為謀取非法利益,向特定多人多次販賣可待因異丙嗪糖漿,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何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何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何某甲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上,法院判決:何某甲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何某乙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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