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某某、賈某作為具有行醫資格證的醫生,先后兩次通過非法渠道購買未取得藥品進口批準證明文件的九價宮頸癌疫苗六份,該疫苗通過普通快遞郵寄運輸至李某某處,且不具備冷鏈儲存運輸條件,在該疫苗可能存在變質等風險的情況下,李某某、賈某在包頭市青山區底店某某婦科診所內仍將其中四份銷售、注射給他人,共獲利4200元。2024年6月5日,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將涉案疫苗認定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法院經審理,認定李某某、賈某犯妨害藥品管理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李某某 賈某妨害藥品管理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5)內0204刑初306號
公訴機關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系某某婦科診所經營者,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現住包頭市。因涉嫌妨礙藥品管理罪,于2024年7月6日被包頭市某某局青山區某某分局取保候審;于2025年7月4日被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賈某,男,蒙古族,大學專科文化,系某某婦科診所共同經營者,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現住包頭市。因涉嫌妨礙藥品管理罪,于2024年7月6日被包頭市某某局青山區某某分局取保候審;于2025年7月4日被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以青檢刑訴[2025]2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賈某犯妨害藥品管理罪,于202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賈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4月15日、2023年8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賈某作為具有行醫資格證的醫生,先后兩次通過非法渠道購買未取得藥品進口批準證明文件的九價宮頸癌疫苗六份,該疫苗通過普通快遞郵寄運輸至李某某處,且不具備冷鏈儲存運輸條件,在該疫苗可能存在變質等風險的情況下,李某某、賈某在包頭市青山區底店某某婦科診所內仍將其中四份銷售、注射給他人,共獲利4200元。2024年6月5日,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將涉案疫苗認定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公訴機關提交了戶籍情況,到案經過,前科情況,現場檢測報告書,包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復函,微信截圖,營業執照,快遞單號,情況說明及刑事偵查卷宗,證人賈某某、李某、劉某、杜某某、王某某、閔某的證言,被告人李某某、賈某的供述,辨認、指認筆錄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賈某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明知該藥品未取得批準證明文件且不符合冷鏈運輸條件的情況下,銷售、注射給他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應當以妨害藥品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賈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賈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經調整,建議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建議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賈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賈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某某機關在掌握相關犯罪線索,確定了犯罪嫌疑人后,前往某某婦科診所要求被告人李某某、賈某前往某某機關配合調查。再查明,案件進入審理階段后,被告人李某某、賈某主動上繳全部違法所得4200元至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賈某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明知該藥品未取得批準證明文件且不符合冷鏈運輸條件的情況下,銷售、注射給他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其行為已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賈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可以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賈某主動上繳全部違法所得人民幣4200元,可對二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賈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且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藥品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賈某犯妨害藥品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繼續向被告人李某某、賈某追繳全部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千二百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已上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員 李璐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薛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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