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河北省衛生計生委官網近日消息,12月1日下午,河北省通過了《河北省中醫藥條例》,《條例》指出民間中醫考核合格可“轉正”成為正式中醫醫師,未經醫師執業注冊,不得從事中醫醫療活動;未經河北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不得發布中醫醫療廣告;未經河北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不得發布中藥藥品廣告。新條例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民間中醫師考核合格可“轉正”
一直以來在民間都存在一些中醫雖然有有醫術專長,卻缺乏獲得正式中醫醫師資格的途徑。針對這一情況,《河北省中醫藥條例》開出了中醫“轉正”條件,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以上中醫醫師推薦,經河北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
民間中醫取得中醫醫師資格,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注冊后,即可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直接在醫療機構內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但是《條例》也規定,未經醫師執業注冊,不得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可以在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婦幼保健機構等醫療機構臨床科室執業,按照所注冊專業開展醫療活動。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后,可以應用與其專業相關的現代科學技術方法開展醫療活動。
未經審查批準不得發布中醫醫療及中藥藥品廣告
針對目前中醫藥廣告亂象等問題,《條例》明確規定,未經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不得發布中醫醫療廣告;未經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不得發布中藥藥品廣告。
中醫醫療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五)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藥物的;
(六)淫穢、迷信、荒誕的;
(七)使用軍隊和武警部隊名義的;
(八)利用患者、衛生技術人員、中醫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團體、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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