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政府網2月19日發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同時,條例也對欺詐騙保等作出更詳細說明,現將醫護人員不能碰的“紅線”整理如下:
以下行為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指出,定點醫藥機構通過下列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1、、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
2、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
3、虛構醫藥服務項目;
4、其他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為。
同時,若定點醫藥機構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實施了下述第三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按照本條規定處理。
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條例》第三十八條指出,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1、分解住院、掛床住院;
2、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藥服務;
3、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
4、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
5、為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6、將不屬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
7、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
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第三十九條指出,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1、未建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內部管理制度,或者沒有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2、未按照規定保管財務賬目、會計憑證、處方、病歷、治療檢查記錄、費用明細、藥品和醫用耗材出入庫記錄等資料;
3、未按照規定通過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傳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有關數據;
4、未按照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所需信息;
5、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信息;
6、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醫藥服務;
7、拒絕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參保人員有以下行為,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
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屬于參保人員的,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
1、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重復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3、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
若個人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實施了前款規定行為之一,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或者使用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購藥的;或者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當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近年來,國家對欺詐騙保行為一直持零容忍態度。有了《條例》則讓醫護人員以及參保者更加清晰哪些行為不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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