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王某在家鄉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資格證書,并作為鄉村醫生行醫11年。2010年4月-2011年12月,在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情況下,王某來北京市并在北京市郊區某處開設診所,被北京市某區衛生局2次行政處罰,但他仍不停止其非法行醫行為。2011年12月29日,王某再次向他人非法行醫時被抓獲。經法院審理,王某無照行醫2次被行政處罰后仍不思悔改,其行為構成非法行醫罪,法院最終判處王某拘役4個月,罰金1 000元。
庭審中,王某的辯護人認為王某在家鄉已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資格證書,且行醫11年從未發生醫療事故,其行為與江湖游醫謀取暴利有本質區別,建議法庭減輕處罰。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雖已取得鄉村醫生行醫資格,但其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不符合醫療衛生安全的診所,并且在醫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2次行政處罰以后仍然非法行醫,屬于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據此法院做出上述判決。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執業醫師法》明確規定了鄉村醫生和其他醫師的管理權限和依據,即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按照《條例》進行管理,而村醫療衛生機構中的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管理。按照現行刑法第336條的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按照刑法的構成要件理論,犯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四部分,只有在同時滿足這四方面的要件時,才能構成非法行醫罪。其中,構成本罪的主體要件必須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實踐中對本項規定有具體的司法解釋,即包括以下具體情形:①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②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③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④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⑤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雙重的,既包括國家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制度,又包括不特定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客觀方面,必須有擅自從事醫療活動的行為,并且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按照有關司法解釋,此處的“情節嚴重”是指以下情形:①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②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③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④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2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⑤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主觀方面,構成非法行醫罪表現為故意,行為人對患者傷亡的結果存在間接故意的罪過,即行為人已經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對患者的身體健康構成損害,但是卻放任這種損害結果的發生。本案中王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行醫罪,現實中會產生爭議,正如王某的辯護人所稱,王某有11年的鄉村醫生執業經歷,具有一定的醫學知識和技能,與一些不懂醫學靠坑蒙拐騙而非法行醫的人不同。但是,按照上面所述的非法行醫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分析,法院最終認定王某的行為構成非法行醫罪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按照《執業醫師法》、《條例》及衛生部的有關規定,無論是鄉村醫生,還是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都必須在固定的經注冊后的醫療機構執業,而不能超過所注冊醫療機構或專業進行執業。如《條例》所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申請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人員,應當持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和相關學歷證明、證書,向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執業注冊。鄉村醫生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后,方可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未經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不得執業。也就是說,即使是鄉村醫生,也只能在縣級衛生行政機關審核注冊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而不能隨意到其他醫療機構開展醫療行為。另外,我國對醫療機構的設立也有明確的規定,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也就是說,個人或單位設立醫療機構并進行執業,必須首先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否則就可能構成非法行醫。縱觀王某的行為,一方面,王某屬于在家鄉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資格并注冊行醫的人員,其在家鄉的村醫療衛生機構的執業是合法的,但是其在北京開設私人診所并開展醫療活動的行為就是違法的,因為其個人開設診所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屬于有關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的“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情形,因此在主體方面是成立的。另一方面,王某在開設診所非法行醫后,在當地衛生行政機關2次進行處罰后仍然繼續非法行醫,又符合司法解釋中有關“情節嚴重”的第4種情形,在客觀方面符合非法行醫罪的構成要件。不難看出,王某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開辦診所,并且在遭到2次行政處罰的情況下仍然繼續行醫,違反了國家相關的管理制度,也對不特定公眾的身體健康構成了危害,因此,王某的行為構成非法行醫罪是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