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歲女童何某,耳部紅腫到白沙鎮衛生院診治,接診醫生潘會漢確診患兒為中耳炎,并要他在該院當護士的女兒潘海鳳給何某做皮試,但是,只觀察了8分鐘左右,護士就給何某靜脈滴注抗生素。兩分鐘后,何某突然發生嘔吐、抽搐,經搶救無效死亡。
據調查,潘海鳳并非護理專業出身,也無護士資格證。 死者家屬們認為,潘海鳳的行為屬于非法行醫,要求查看潘海鳳的護士資格證,后取證發現,潘海鳳并非衛生院員工,但具有鄉村醫生資格證,可以行使簡單護理等任務。 暫且不論當事人潘海鳳是醫生還是護士,也不究其是否屬于非法行醫,僅從其給患者何某做皮試、注射抗生素的整個過程來看,主要違反的診療規范是皮試觀察時間不足。 根據診療操作規范,注射抗生素藥物的皮試應在皮丘注射后觀察20分鐘,20分鐘后如局部出現中心暈團、周圍紅斑,直徑大于1cm,或局部紅暈或伴有小水泡者為陽性;對于可疑陽性反應者,應在另一前臂用氯化鈉注射液做對照試驗。 然而,本案中的潘某沒有嚴格按照診療護理規范和常規,存有僥幸、輕信心理,皮試后僅觀察了8分鐘左右就給患者靜脈滴注。 報道顯示 潘海鳳具有鄉村醫生資格證。根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潘海鳳屬于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只能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診療服務的鄉村醫生,但卻在鄉鎮衛生院從事護士的護理工作,屬于超越執業范圍和執業類別的行為。 根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其中,“執業活動超出規定的執業范圍”即屬法定情形之一。 那么,潘海鳳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行醫,應追究刑事責任呢? 根據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修訂后的《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法定四種情形,其不屬其間。 對于類似違反規定,超過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從事醫療活動的,司法實踐中目前一般不作為刑事犯罪處理。 根據有關規定,鎮衛生院應聘用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衛生技術人員,如從事診療活動,應至少聘用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以上者。 本案中,潘海鳳僅具有鄉村醫生資格,并不具備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且在本案中其從事的是護士工作,觸犯了2008年5月1日施行的《護士條例》第21條的規定,即“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允許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 否則,依據《護士條例》第28條的規定,對醫療機構的處罰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和在醫療衛生機構合法執業的護士數量核減其診療科目,或者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顯然,鎮衛生院聘用潘海鳳的行為涉嫌違法。 但由于潘海鳳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而非個人行為,因此,造成患者死亡的損害法律責任,應由鎮衛生院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的現象并非個案,實踐中,類似情形在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機構較為普遍,它折射出當前鄉鎮衛生院醫護人員的匱乏的問題。 但無論如何,鄉鎮衛生院也不應該將鄉村醫生當護士用,醫療執業過程中,合法、合規是保障醫療安全的基礎,基層醫務人員必須謹記這點,不要存在僥幸心理,否則,釀成大錯后悔也來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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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村醫導刊 □湖南省衛生計生委基層衛生處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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