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衛健委醫政醫管局發布《關于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下文簡稱《公告》)。

現根據《公告》,將亮點內容梳理如下:
一、互認檢查結果,不互認診斷結論
根據《公告》,“檢查結果”是指通過超聲、X線、MRI、電生理、核醫學等手段對人體進行檢查,所得到的圖像或數據信息;“檢驗結果”是指對來自人體的材料進行生物學、微生物學、免疫學、化學、血液免疫學、血液學、生物物理學、細胞學等檢驗,所得到的數據信息。檢查檢驗結果不包括醫師出具的診斷結論。
二、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標志統一為HR
《公告》明確,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標志統一為HR。檢查檢驗項目參加各級質控組織開展的質量評價并合格的,醫療機構應當標注其相應的互認范圍+互認標識。如:“全國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區HR”等。未按要求參加質量評價或質量評價不合格的檢查檢驗項目,不得標注。
三、滿足互認條件、診療需求,不得重復進行檢查檢驗
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同級質控組織定期梳理轄區醫療機構互認項目清單,并按有關規定加強公示公開,便于醫療機構和社會公眾查詢了解。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在不影響疾病診療的前提下,對標有全國或本機構所在地區互認標識的檢查檢驗結果予以互認。對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檢查檢驗結果符合互認條件、滿足診療需要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重復進行檢查檢驗。醫務人員應當根據患者病情開具檢查檢驗醫囑。對于符合互認條件的檢查檢驗項目,不得以與其他項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關費用。
四、以下5種情況,可以重新檢查
出現以下情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可以對相關項目進行重新檢查:
(1)因病情變化,檢查檢驗結果與患者臨床表現、疾病診斷不符,難以滿足臨床診療需求的;
(2)檢查檢驗結果在疾病發展演變過程中變化較快的;
(3)檢查檢驗項目對于疾病診療意義重大的(如手術、輸血等重大醫療措施前);
(4)患者處于急診、急救等緊急狀態下的;涉及司法、傷殘及病退等鑒定的;
(5)其他情形確需復查的。
五、若出具錯誤檢查檢驗結果導致醫療事故,將被追責
《公告》表示,各級醫療保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支付方式改革,引導醫療機構主動控制成本,加強醫療服務行為的縱向分析與橫向比較,強化醫保基金使用績效評價與考核機制。同時,合理確定醫保基金預算總額,不因檢查檢驗結果互認調減區域總額預算和單個醫療機構預算總額。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將醫務人員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的情況納入本機構績效分配考核機制。地方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檢查檢驗互認工作考核指標,并將相關內容納入公立醫療機構績效考核要求。
醫療機構出具錯誤檢查檢驗結果導致醫療事故的,依法依規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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