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又一省出臺新規定了!
3月2日,黑龍江省衛健委官網發布了“關于公開征求《黑龍江省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 規定(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函”,計劃于2023年3月31日前面向公眾征集新文件的修改意見。

值得關注的是,這份征求意見稿,不僅要求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加強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監管,對嚴重損害行業形象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進行行業通報;
醫務人員對患者提出的診療方案、診療行為異議不予解釋說明和核實的,也有可能遭受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同時,該文件還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配備安全防范監控設備,安裝報警裝置,允許非公立醫療機構根據需要配備安全檢查設備和設置物品寄存便民服務設施。
也就是說,接下來黑龍江省將“兩手抓”,從清掃違規醫療機構,和提醒醫療機構強化安全防范意識、暢通投訴渠道兩大方面,舒緩醫患關系,力求減少醫療糾紛發生。
以下是征求意見稿的詳細內容:
黑龍江省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依據〕 為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根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醫療糾紛預防、處理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因診療活動引發的爭議。
第三條〔基本原則〕 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理,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屬地負責、公平公正、及時便民、依法處理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和平安建設考核指標體系,健全涉醫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立部門分工協作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監管,指導、監督醫療機構做好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對依法登記的從事醫療損害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人員及其鑒定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維護醫療機構治安秩序,及時制止、查處、打擊侵害患者和醫務人員合法權益以及打亂醫療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指導醫療機構加強安全防范系統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民政、保險監督管理等部門和機構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應急預案〕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重大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應急預案,定期排查醫療安全風險隱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重大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預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發生重大突發醫療糾紛時,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啟動預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接到報告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職責進行疏導教育,及時制止違法行為。
第七條〔醫療機構行為管理〕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并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醫療工作規范化管理,優化服務流程,提升醫療服務水平;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投訴管理機制,明確咨詢、投訴部門,及時解答和處理有關問題,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不得安排衛生技術人員超過執業范圍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不得安排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的醫學生、試用期醫學畢業生、實習人員獨立為患者提供臨床診療服務。
第八條〔醫務人員行為管理〕 醫務人員應當遵守臨床診療技術規范、操作規范和醫學倫理規范,在診療活動中依法履行醫療措施告知義務。
診療過程中,患者對診療方案或者診療行為提出異議的,醫務人員應當給予耐心解釋和說明;需要進行核實的,應當及時核實并如實向患者說明情況。
第九條〔醫療作風建設〕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監管,建立常態化監督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督查落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嚴重損害行業形象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當進行行業通報,并向社會公開曝光。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行業作風建設,建立健全行業信用制度,提升窗口服務質量,不斷規范醫務人員從業行為。
醫務人員應當遵守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準則,對患者加強人文關懷,保護患者隱私,恪守職業道德。
第十條〔教育培訓〕 醫療機構應當強化職業道德、職業紀律、職業責任和優良傳統作風教育,營造積極的醫療機構患者安全文化,對醫務人員開展患者安全知識培訓,全面落實患者安全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安全防范〕 醫療機構應當落實安全秩序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責任制,確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安全秩序管理;對門診、急診、住院部、夜間值班科室等重點區域開展日常巡查。
二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加強醫療機構安全防范系統建設,配備安全防范監控設備,實行醫療機構主要通道、重點區域視頻監控全覆蓋;在急診室、診療科室、醫生辦公室、護士站等重點部位應當安裝一鍵報警裝置。屬地公安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協助。
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配備安全防范監控設備,安裝報警裝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第十二條〔警務協助〕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設立警務室,配備必要警力。對暫時未能設立警務室的,屬地公安機關應當在周邊定期開展巡邏。
第十三條〔安全檢查〕 二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在診療區域主要出入口配備安全檢查設備,開展安全檢查工作,防止禁止攜帶、限制攜帶物品進入醫療機構;設置物品寄存便民服務設施,方便進入醫療機構的患者、患者親屬、探視者存放物品。非公立醫療機構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安全檢查設備和設置物品寄存便民服務設施。
醫療機構發現禁止攜帶、限制攜帶物品的,應當告知其寄存;對拒絕寄存強行進入醫療機構診療區域的,醫療機構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禁止攜帶、限制攜帶物品名錄,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醫療機構應當為急危重癥患者、老年人、孕婦、嬰幼兒設置免檢綠色通道。
第十四條〔醫療糾紛處理〕 醫療機構應當設置投訴接待場所,建立暢通、便捷的投訴渠道;在醫療機構顯著位置公布投訴處理程序、地點、接待時間和聯系方式,引導投訴人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涉及重大事項或者不能及時化解的,醫療機構負責人應當及時介入處理。
第十五條〔協商處理〕 醫療糾紛發生后,醫療機構和患者雙方選擇協商解決的,應當堅持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則,合理確定解決方案。涉及賠付金額的,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對分歧較大或者索賠數額較高的醫療糾紛,鼓勵通過人民調解途徑解決。經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簽訂書面和解協議書。
醫療機構和患者雙方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反悔的,可以申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醫調委〕 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應當由依法設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下,依法獨立調解醫療糾紛。設區的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統籌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數量、規模及其就診人數等情況,聘任相應數量的專職或者兼職人民調解員。人民調解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法學、醫學等專業知識。
第十七條〔行政部門法律責任〕 違反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法律責任〕 違反本規定,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制定重大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的;
(二)發生重大醫療糾紛時,未向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的;
(三)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安排衛生技術人員超過執業范圍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以及安排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的醫學生、試用期醫學畢業生、實習人員獨立為患者提供臨床診療服務的;
(四)未對醫務人員開展患者安全知識培訓的;
(五)未落實醫療機構安全秩序管理主體責任的。
第十九條〔醫務人員法律責任〕 違反本規定,醫務人員對患者提出的診療方案、診療行為異議不予解釋說明和核實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適用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對醫療糾紛和處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施行時間〕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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