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第十三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貴州省委原書記孫志剛受賄一案。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指控:2002年下半年至2023年8月,被告人孫志剛利用擔任湖北省委常委、秘書長,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長,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貴州省委副書記、省長,貴州省委書記,貴州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第十三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推進項目、認購股份、承攬工程、房地產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8.13億余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孫志剛的刑事責任。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孫志剛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孫志剛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2023年8月28日晚消息,孫志剛被查;今年2月5日消息,孫志剛被開除黨籍。經查,孫志剛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違背“兩個維護”政治原則,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力,陽奉陰違,搞“七個有之”,任人唯親,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在干部考察中搞非組織活動,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多占住房,在生活保障方面謀求特殊待遇,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游安排;違反組織原則,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利用職務影響為其子經營活動提供幫助;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失管失教;將黨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異化為謀私的工具,大肆收錢斂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攬、股份認購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孫志剛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孫志剛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孫志剛早年武漢工作,曾任漢陽區區長,武漢市副市長,宜昌市長、市委書記等職,2002年任湖北省委常委、秘書長。2006年,孫志剛調任安徽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2010年任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國務院醫改辦主任;2013年任國家衛計委副主任,兼國務院醫改辦主任,明確為正部長級。2015年10月,孫志剛任貴州省代省長,次年1月任省長。2017年7月,孫志剛任貴州省委書記,2020年11月卸任。
2020年12月,他任十三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