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療行業的這一亂象,正在被嚴肅查處!
官方通報:近萬名醫務人員違規被罰!
近日,國家醫保局發布《關于對定點零售藥店藥師“掛證”等情況開展核查的公告》(下稱《公告》)。

圖片來源:國家醫保局
國家醫保局對全國定點零售藥店4月份以來的醫保結算數據進行了篩查分析,發現部分藥師姓名(對應同一身份證號)出現在多家定點零售藥店的藥品費用明細中,可能存在藥師信息被假冒或藥師“掛證”的違規情況。
本次核查共有9563名醫務人員被發現可能涉及違規“掛證”。
據相關記者梳理發現,大部分醫務人員“掛證”在2家藥店,但也有部分醫務人員“掛證”藥店較多。其中,有293位醫務人員“掛證”超10家藥店,更是有6位醫務人員“掛證”超百家。“掛證”藥店數最多的一位醫務人員達198家。
《公告》明確: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依法依規分類處理。視情節輕重給予約談、限期整改、暫停醫保服務協議、解除醫保服務協議等處理;對涉及違反藥品經營管理有關規定的,移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涉及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行業“掛證”亂象
正在被嚴肅查處
所謂“掛證”,是指醫務人員將自己的證書(如醫師執業證書、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等)以出借、出租的方式注冊在醫療機構,但實際未在注冊的醫療機構執業的情況。無論本人是否收取醫療機構費用,都屬“掛證”行為。
其實,“掛證取酬”在業內并非新鮮之事,發現之后被嚴肅查處的案例也并不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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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朋友、同學、熟人關系“拿證掛靠”,想在工作之余“躺賺”些其它收入,這種現象在醫療行業很是常見。甚至在這條灰色產業下,不少醫生有“出租”證書被查被罰的經歷。


圖片來源:網頁截圖
紀檢監察部門指出,這種行為看似是對個人資質的 “合理利用”,實則嚴重擾亂醫療秩序,潛藏藥品安全隱患,直接損害群眾就醫權益。
“掛證”≠多點執業,別再踩這條法律紅線了
令人不解的是,在已有諸多前車之鑒的背景下,仍有人甘愿冒險“掛證”。若細究這一行為背后的動因,除了僥幸心理,更關鍵的有兩點:一是逐利誘因,二是政策誤讀。
為保障醫療安全,國家早在《診所基本標準》中明確要求,開設診所的核心人員必須具備執業資格并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也對藥師資質提出了硬性要求。
為節省人力成本、快速獲取審批,一些機構干脆“租證上崗”,并催生出一批專門撮合掛證交易的平臺。在一些求職招聘網站上,所謂“兼職崗位”實為掛證交易,初級醫師證到主治醫師證一應俱全,年租價格從8000元到5萬元不等,證書提供者與用證者各取所需,平臺也從中抽成。
一些醫師正是看中這份“躺賺”收益,心存僥幸,才形成了“證書養閑錢”的灰色思維。
另一方面,部分從業者將“掛證”誤認為“多點執業”的一種變通方式。
在前文重慶市紀委監委通報案例中,羅某就曾自稱,其把個人執業藥師注冊證掛靠在藥店是為了幫助藥店取得營業資質,多開一個藥店、群眾買藥也方便。“掛證沒有影響我的本職工作,而且國家也允許醫師多點執業,我怎么就違紀了?”
但事實上,根據2014年國家五部委聯合發布的《若干意見》,醫師多點執業需具備中級以上職稱、身體健康并在有效注冊期內,且必須在兩個或多個醫療機構定期執業,并辦理備案手續。這與“只掛名、不執業”的掛證行為本質上是兩回事。
同時,執業證書本身就具有嚴格的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54條第3款,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更關鍵的是,診所依賴掛證醫師簽字出具處方,一旦發生糾紛,無論是否親自坐診,該醫師都可能被追責。輕則院內處分、注冊注銷,重則吊銷執業證書、承擔民事賠償。對診所而言,一旦被查處,經營資質和業務都會受到嚴重影響。
“掛證”取酬,不是多掙一份錢那么簡單
中國廉政法制研究會常務理事、華東政法大學紀檢監察學院教授魏昌東指出,公職人員違規“掛證取酬”是一種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往往披著“以勞取酬”或“以技取酬”的外衣,實則掩蓋了“以權取酬”的本質。其交易的核心在于“權”,并非“證”,更非“術”。
此類行為不僅違反廉潔紀律,還擾亂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滋生權力尋租與利益輸送的空間。一紙證書,本應體現專業能力,卻在“掛證”亂象中淪為牟利工具。
早在2022年,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就曾刊發文章《畫里有話丨嚴查公職人員違規“掛證”》,明確指出:
“‘掛證’取酬屢有發生,折射出監管有漏洞,監督不徹底。對此亂象,紀檢監察機關要擦亮監督探頭,對頂風違紀、屢教不改的堅決從嚴查處,對行業主管單位治理工作責任落實不到位、敷衍了事、弄虛作假的要嚴肅追責問責。要善于打‘組合拳’,利用好信息技術手段,將專項整治與日常教育管理相結合,引導黨員干部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
對于醫生而言,若是正常的多點執業,在合規合約下體現個人價值,無可厚非。但若將證書交由他人“代用”,以牟取不當收益,便可能逾越紅線、觸碰紀律。一旦被查,輕則處分追責,重則影響職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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