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診療技術規范規定,輸注青霉素前應當進行皮試。法院認為,吳某的行為構成醫療事故罪。 張某因嗓子疼等癥狀,到當地一家診所就診,醫生吳某診斷張某系上呼吸道感染。應張某請求,吳某決定對其輸液治療。然而,吳某未按規范要求在輸注青霉素前進行皮試,將青霉素與頭孢曲松混合應用,同時應用三種抗生素,張某在輸液過程中出現呼吸、心跳驟停,之后送至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據了解,醫生吳某沒有依法取得“抗菌藥物處方權或者抗菌藥物調劑資格”。經鑒定,本例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 5月28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某區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吳某作為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醫療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被告人吳某,女,漢族,某診所執業醫師。經審理查明,2022年11月17日,被害人張某因嗓子疼、牙疼、耳朵癢,到某診所就診,在該診所執業的吳某接診。經吳某診斷,張某系上呼吸道感染。應張某請求,吳某決定對其進行輸液治療。 吳某未按規范要求在輸注青霉素前進行皮膚試驗(下稱“皮試”),在配好的左氧氟沙星100mL中加入青霉素皮試液,對張某進行靜脈輸液,觀察并詢問張某有無不適。隨即在氯化鈉注射液250mL中加入青霉素800萬+頭孢曲松鈉4g,對張某進行靜脈輸液。大約十幾分鐘后,張某稱難受并發生嗆咳,吳某遂更換注射液為葡萄糖注射液,又調配腎上腺素2支肌注,地塞米松10mg肌注及葡萄糖酸鈣20mL+氯化鈉注射液100mL靜滴。 幾分鐘后張某呼吸、心跳驟停,吳某給予心肺復蘇并撥打120急救電話。張某于22時05分由120救護車轉至當地中心醫院搶救,經心肺復蘇、心電監護、氣管插管、急救藥物應用等搶救,于2022年11月17日23時02分宣告臨床死亡。 另查明,吳某于2019年9月24日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未參加2020年5月當地衛健委組織的抗菌藥物處方權或者抗菌藥物調劑資格的培訓和考核,至案發沒有依法取得“抗菌藥物處方權或者抗菌藥物調劑資格”。 案發后,該市醫學會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吳某不服。市衛生健康體育委員會委托省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認定:醫方給予患者輸注青霉素前,未做皮試。在注射用左氧氟沙星中滴入兩滴青霉素代替皮試的行為,不符合臨床用藥規范;醫方將青霉素與頭孢曲松混合應用,違反藥物說明書的規定;醫方對患者的病情診斷為上呼吸道感染,同時應用三種抗生素(其中包含兩種β-內酰胺類抗生素)欠妥當;在輸液過程中,患者訴難受、嗆咳。醫方考慮是藥物過敏反應,隨即換掉輸注的液體,給予腎上腺素、地塞米松、葡萄糖酸鈣等藥物應用,患者呼吸、心跳驟停,立即給予心肺復蘇,撥打120等處理,符合醫療原則。 因患者死亡后未進行尸體解剖,未作出死因病理診斷。根據患者用藥情況、突發病情變化、臨床表現及死亡經過等臨床資料,專家組綜合分析認為:患者符合藥物過敏性休克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患者出現藥物過敏反應與其自身體質有一定的相關性,過敏性休克發生后,在當時有限的醫療條件下,醫方給予了應用腎上腺素、地塞米松、心肺復蘇術、撥打120等必要的搶救治療措施,但患者病情發展迅速,最終搶救無效死亡。專家組綜合分析認為,醫方的過失行為在患者損害后果中起主要作用,故醫方應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本例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 法院查明,2023年10月22日,經當地公安局民警電話通知,吳某于當日15時主動到派出所接受調查。2023年11月29日,吳某與被害人張某女兒李某簽署協議,由吳某賠償李某喪葬補助金、撫恤金等費用20萬元(已支付),李某不再追究吳某任何責任,并對其行為表示諒解,希望司法機關對吳某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作為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醫療事故罪。綜合考慮吳某的犯罪性質、犯罪后果、醫療事故責任、處置違規情況及自首、認罪認罰、賠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量刑情節,判決吳某犯醫療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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