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規范醫師執業活動,加強醫師隊伍管理,國家衛計委擬將《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原衛生部令第 5 號,1999 年 7 月 16 日施行)修改為《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醫師執業注冊管理。
新的《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做了哪些修訂?為你一一解讀。
1. 新增醫師電子注冊管理
第四條 國家實行醫師電子注冊管理,建立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人員實行電子注冊。
2. 新增執業醫師資格考試中作弊或考核不合格,不予注冊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五)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經培訓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七)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參與有組織作弊的,不予注冊。
3. 執業地點新增執業助理醫師的規定
第七條 醫師執業注冊內容包括: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
執業地點是指執業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行政區劃和執業助理醫師執業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所在地的縣(區)級行政區劃。
4. 新增多點執業的醫師注冊管理規定
第九條 醫師應當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在多個機構執業的醫師,應當確定一個機構作為其主要執業機構,并向主要執業機構所在地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向其他執業機構所在地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分別申請備注,備注內容包括本人所有執業機構的名稱。
第十條 主要執業機構及其所在地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醫師定期考核結果。
5. 重新注冊者,培訓時間由 3-6 個月延長至 6 個月以上
《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注冊:
(一)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的;
(二)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不予注冊的情形消失的;
以及獲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后二年內未注冊者,重新申請注冊的人員,應當首先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組織,接受 3 至 6 個月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執業注冊。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獲得醫師資格后二年內未注冊者、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予注冊的情形消失的醫師申請注冊時,還應提交在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接受連續6個月以上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證明。
6. 主管部門的審核時間由 30 日縮短至 20 日
《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并發給衛生部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注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注冊申請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并發放執業證書。
7. 《醫師執業證書》遺失的,無需再登報公告,直接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
8. 新增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參與有組織作弊的,辦理注銷注冊。
9. 新增備案滿兩年,且未繼續執業的予以注銷
第十九條 醫師注冊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自辦理相關手續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報告注冊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一)調離、退休、退職;
(二)被辭退、開除;
(三)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備案滿 2 年且未繼續執業的予以注銷。
10. 新增醫師變更注冊事項,應通過國家醫師管理信息系統提交申請
《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第十七條 醫師申請變更執業注冊事項屬于原注冊主管部門管轄的,申請人應到原注冊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等注冊事項的,應當通過國家醫師管理信息系統提交醫師變更執業注冊申請及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11. 取消《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中第十九條規定
第十九條 醫師在辦理變更注冊手續過程中,在《醫師執業證書》原注冊事項已被變更,未完成新的變更事項許可前,不得從事執業活動。
12. 注冊管理部門變更注冊手續的時間由 30 日縮短至 20 日
13. 新增國家實行醫師注冊基本內容公開制度和查詢制度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行醫師注冊基本內容公開制度和查詢制度。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對予以注冊、注銷注冊或變更注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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