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十三五”全國結核病防治規劃
為進一步減少結核病危害,加快推進健康中國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結合深化醫改要求,制定本規劃。
一、防治現狀
結核病以肺結核為主,是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重大傳染病之一。“十二五”期間,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依法履行結核病防治職責,落實各項防治措施,進一步健全結核病防治服務體系,取得了明顯成效。全國結核病疫情呈逐年下降趨勢,共發現并治療管理活動性肺結核患者427萬例,成功治療率保持在85%以上,肺結核報告發病率、死亡率明顯下降,基本實現了“十二五”規劃目標。
同時,我國結核病防治工作還面臨著諸多問題與挑戰。目前我國仍是全球30個結核病高負擔國家之一,每年新發結核病患者約90萬例,位居全球第3位。結核病發病人數仍然較多,中西部地區、農村地區結核病防治形勢嚴峻。但我國現行結核病防治服務體系和防治能力還不能滿足新形勢下防治工作需要,部分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診治條件較差,防治所需設施設備不足,基層防治力量薄弱,流動人口結核病發現和治療管理難度大,公眾對結核病防治知識認知度不高,防范意識普遍不強。“十三五”時期是我國結核病防治的關鍵時期,需要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采取有效可行措施,堅決防控疫情,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正確的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為動力,強化結核病患者發現報告、診斷治療和隨訪服務等全環節管理,全面推進結核病防治工作,提升全民健康素質,為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奠定堅實基礎。
(二)工作原則。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依法防治、科學防治,堅持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協同,堅持突出重點、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穩步推進結核病防控策略。
(三)規劃目標。到2020年,政府領導、部門合作、全社會協同、大眾參與的結核病防治機制進一步完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分工明確、協調配合的服務體系進一步健全,結核病防治服務能力不斷提高,實現及早發現并全程規范治療,人民群眾享有公平可及、系統連續的預防、治療、康復等防治服務。醫療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負擔進一步減輕。肺結核發病和死亡人數進一步減少,全國肺結核發病率下降到58/10萬以下,疫情偏高地區肺結核發病率較2015年下降20%。
1.報告肺結核患者和疑似肺結核患者的總體到位率達到95%以上。病原學檢查陽性肺結核患者的密切接觸者篩查率達到95%。肺結核患者病原學陽性率達到50%以上。耐多藥肺結核高危人群耐藥篩查率達到95%以上。
2.肺結核患者成功治療率達到90%以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肺結核患者規范管理率達到90%以上。
3.學生體檢結核病篩查比例明顯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結核病檢查率達到90%以上。公眾結核病防治核心知識知曉率達到85%以上。
4.所有地市級定點醫療機構具備開展藥敏試驗、菌種鑒定和結核病分子生物學診斷的能力。所有縣級定點醫療機構具備痰涂片和痰培養檢測能力。東中部地區和西部地區分別有80%和70%的縣(市、區)具備開展結核病分子生物學診斷的能力。
5.實現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制度與公共衛生項目的有效銜接。增加抗結核藥品供給,提高患者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保障水平,減少患者因經濟原因終止治療,減輕患者負擔,避免因病致貧、因病返貧。
三、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務體系。
1.健全服務網絡。各地區要明確省、市、縣三級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并予以公布。各縣(市、區)要根據當地疫情、地理、交通、人口等因素確定1家或多家定點醫療機構,改善診療條件,方便患者就醫,基本實現普通肺結核患者診治不出縣。每個地市至少確定1家定點醫療機構負責診治耐多藥和疑難重癥肺結核患者。鼓勵三級醫院承擔定點醫療機構防治任務,重點收治基層轉診特殊病例。所有定點醫療機構要達到呼吸道傳染病診療和防護條件。
2.加強隊伍建設。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配備專人負責結核病防治工作。加強人員培訓,提高承擔結核病診療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員的服務能力。各地區要落實傳染病防治人員衛生防疫津貼政策,對工作期間患結核病的防治人員按規定給予治療和相應的工傷或撫恤待遇。建立健全結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勵機制,調動防治人員的積極性,穩定防治隊伍。做好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結核病防治人員和相關實驗室檢測人員的防護工作,降低防治人員結核病感染率。
3.推進防治結合。各地區要完善結核病分級診療和綜合防治服務模式,健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分工明確、協調配合的服務體系。進一步強化結核病報告和登記管理制度。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肺結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傳染病報告要求進行網絡直報,并將其轉診至當地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醫療機構負責對肺結核患者進行診斷、治療、登記、定期復診檢查和健康教育等,要具備結核病痰涂片檢測、痰培養檢測及結核病分子生物學診斷能力,地市級定點醫療機構還要具備藥敏試驗、菌種鑒定能力。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轉診、追蹤肺結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癥狀的密切接觸者,并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制定的治療方案,對患者居家治療期間進行督導管理,對患者及其家屬進行健康教育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結核病疫情監測與處置,組織開展肺結核患者密切接觸者流行病學調查和篩查,開展信息收集與分析,組織落實轉診追蹤和患者治療期間的規范管理,組織開展結核病高發和重點行業人群的防治工作,開展結核病防治宣傳教育、技術指導及實驗室質量控制等工作。
(二)多途徑發現患者。
1.加大就診人群中患者發現力度。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診療和健康體檢工作中,加強對有咳嗽、咳痰兩周以上或痰中帶血等肺結核可疑癥狀者的排查,發現肺結核疑似患者應轉診到當地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規范診治,并及時報告。
2.開展重點人群主動篩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相互配合,做好對病原學檢查陽性肺結核患者的密切接觸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歲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結核病重點人群的主動篩查工作。加強出入境人員結核病主動篩查工作,做好相應的醫療和防控措施。將結核病篩查納入學校入學、監管場所(監獄、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強制隔離戒毒所、強制醫療所等場所)入監(所)和流動人口等人群的健康體檢項目,早期發現傳染源。疫情高發的縣、鄉、村要開展肺結核普查。
3.及時發現耐多藥肺結核患者。縣級定點醫療機構負責對所有肺結核患者進行痰涂片和痰培養檢測,對病原學檢查陽性肺結核患者和耐多藥肺結核高危人群進行耐藥篩查,并將耐多藥肺結核疑似患者轉至地市級定點醫療機構進行耐藥檢測和診斷。積極推廣耐多藥快速檢測技術,縮短診斷時間。開展耐藥監測工作,掌握結核病流行傳播規律和菌株變異情況,優化防治政策。
(三)規范診療行為。
1.實施結核病診療規范。各級定點醫療機構要根據肺結核門診診療規范、臨床路徑和結核病防治工作規范等有關技術指南要求,對肺結核患者進行診療,推廣使用固定劑量復合制劑。注重發揮中醫藥在結核病治療、康復中的作用。定點醫療機構要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非定點醫療機構轉診患者建立綠色通道,及時安排就診。病情穩定的患者要轉回基層,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健康管理服務,確保患者接受全程規范治療。規范醫務人員診療行為,落實定點醫療機構處方點評、抗結核藥品使用、輔助用藥等跟蹤監控制度。
2.探索實施傳染性肺結核患者住院治療。有條件的地區要開展傳染性肺結核患者住院治療試點,逐步實現傳染期內患者住院治療。落實結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醫院內交叉感染。
3.規范耐多藥肺結核患者診療和管理。定點醫療機構要規范耐多藥患者住院治療,患者出院后納入門診登記管理。各地區可因地制宜設立耐多藥患者住院治療點,對病情平穩但仍具有傳染性的患者進行規范的住院治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加強對耐多藥患者登記管理、診療隨訪和全療程督導服藥等工作的監管和指導。
4.完善兒童結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種覆蓋率和接種質量。各省(區、市)應當專門指定兒童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對兒科醫生開展結核病防治技術培訓,規范兒童結核病診斷和治療服務。對傳染性肺結核患者的兒童密切接觸者中發現的潛伏期感染者進行重點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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