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國家衛計委發布《關于修改〈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正式刪除“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內容。醫生可以自主創業了。
在職醫生可以自主創業
1994年,原衛生部頒發《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2月21日,國家衛計委發布《關于修改〈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正式刪除該項條款。該決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此外,修訂后的《實施細則》還進一步擴寬了醫療機構的類別范圍,“醫學檢驗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寧療護中心、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都被增加進去。
國家衛計委解讀稱,修改后的《實施細則》關于醫療機構設置申請人的條件,將重點圍繞醫療質量和安全,注重審查申辦者的辦醫條件和資質,有利于充分發揮醫師專業技術優勢,調動醫師自主創業積極性;有利于促進民間投資、加快社會辦醫發展;有利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服務體系,推動形成多元辦醫格局,更好的滿足群眾多元化的醫療需求。
新診所或將大量涌現
醫生群體允許自主創業,這對全國幾百萬醫務人員來講,無疑是極大的鼓舞。而最便利醫生群體開辦、最可能大量涌現的或是各種診所。
1994年版本的《實施細則》中規定:
第十三條 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 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 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后,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三)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師執業技術標準另行制定。
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這一規定在修改后的《實施細則》中并未予以刪除,仍然保留了下來。在職醫生群體開辦診所,可謂具有天然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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