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福建省衛生計生委出臺《關于做好醫師執業注冊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醫師在多家機構執業時可以享受的薪酬標準等待遇,以及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等情況時應承擔的責任。
《通知》規定,多家機構執業的醫師在聘用的醫療機構發生醫療損害或糾紛的,應當由該當事醫療機構負責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執業醫師與醫療機構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務協議承擔相應責任,其他非當事醫療機構均不承擔相關醫療損害或糾紛處理責任。主要執業機構為公立醫療機構的醫師,在其他醫療機構執業過程中出現違規違紀情形的,由當事醫療機構通報主要執業醫療機構,由主要執業醫療機構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有關規定予以處分。
《通知》還規定,多點執業醫師的薪酬,由執業機構根據實際工作時間、工作量和工作業績等因素,與醫師協商確定。而醫師在主要執業機構的工作時間和工作量如果未達到全職醫師要求的,不能領取全職薪酬。
此前,福建省衛生計生委已明確,醫療機構和醫師個人應購買醫療責任保險等執業保險,醫師個人購買的醫療執業保險適用于任一執業地點。擔任公立醫院院級領導職務、行政職能科(室)主要負責人或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村衛生所(室)主要負責人的醫師,不得多家機構執業。(記者張清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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