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7日,國家醫療保障局印發《醫療保障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的通知。

《通知》提出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對藥品、醫用耗材價格進行監測和成本調查。參加藥品采購投標的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或者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對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藥品采購投標的資格并予以公告。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和醫用耗材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向醫藥價格主管部門提供其藥品、醫用耗材的實際購銷價格和購銷數量等資料。以違反醫藥價格管理政策等為手段,騙取醫保基金支出行為,除去罰款外,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同時,建立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等信用記錄制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其失信行為按照國家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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