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國家醫保局發布《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近年來,國家也發布多個文件推進互聯網醫療發展。今年新冠疫情更是加速了“互聯網+醫療健康”相關政策的出臺。
《指導意見》表示,鼓勵線上線下醫療機構公平競爭。要適應“互聯網+”醫療服務就醫模式改變,不斷改進和完善醫保管理工作。
本文件涉及醫保協議管理、報銷范圍、結算對象等方面的具體措施,因此備受關注,現將重點內容整理如下:
一、醫療機構滿足6大條件可申請
關于“互聯網+”醫療服務協議管理的范圍,文件明確,在省級以上衛生健康、中醫藥管理部門相關規定框架下,開展“互聯網+”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可以通過其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自愿向所在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申請簽訂“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補充協議。
實體醫療機構為非定點醫療機構的,可在申請簽訂醫保定點協議的同時,一并申請“互聯網+”醫療服務補充協議。
申請“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補充協議的醫療機構應具備以下6大基本條件:
(1)具備與國家統一醫保信息業務編碼對接的條件,以及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疾病病種等基礎信息數據庫。
(2)具備與醫保信息系統數據交換的條件,結合全國統一醫保信息平臺建設,實現醫保移動支付,能夠為患者提供電子票據、電子發票或及時郵寄紙質票據。
(3)依托醫保電子憑證進行實名認證,確保就診參保人真實身份。
(4)能夠完整保留參保人診療過程中的電子病歷、電子處方、購藥記錄等信息,實現診療、處方、配藥等全程可追溯。
(5)能夠核驗患者為復診患者,掌握必要的就診信息。
(6)醫院信息系統應能區分常規線下醫療服務業務和“互聯網+”醫療服務業務。
二、個人負擔的費用,可按規定由職工醫保個人賬戶支付
在醫保支付方面,《指導意見》也做了明確的規定:參保人在本統籌地區“互聯網+”醫療服務定點醫療機構復診并開具處方發生的診察費和藥品費,可以按照統籌地區醫保規定支付。
其中個人負擔的費用,可按規定由職工醫保個人賬戶支付。提供藥品配送服務的費用不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各地可從門診慢特病開始,逐步擴大醫保對常見病、慢性病“互聯網+”醫療服務支付的范圍。
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符合規定的“互聯網+”醫療復診服務,按照公立醫院普通門診診察類項目價格收費和支付。發生的藥品費用比照線下醫保規定的支付標準和政策支付。
同時,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以依托全國統一醫保信息平臺,加快推進外購處方流轉相關功能模塊應用,便于“互聯網+”醫療服務復診處方流轉。“互聯網+”醫療復診處方流轉至本統籌地區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按規定應由醫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結算。
三、總額預算納入實體定點醫療機構統一管理
《指導意見》稱,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其總額預算納入實體定點醫療機構統一管理。總額預算的計算因素應考慮“互聯網+”醫療服務發生的醫療費用和藥品費用。
四、考核結果與醫保支付等掛鉤
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應當定期對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及其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開展績效考核。建立以醫保基金使用、醫療服務質量、患者就診取藥滿意度等為核心的考核指標體系。考核結果與定點協議簽訂、醫保支付等掛鉤。
《指導意見》稱,醫保經辦機構要綜合運用大數據、互聯網等技術手段,使用醫保智能審核監控系統對“互聯網+”醫療服務費用結算明細、藥品、耗材、醫療服務項目和門診病歷等信息進行實時監管。運用音頻、視頻等形式查驗“互聯網+”醫療服務接診醫生真實性。
線上診療是未來醫療發展必然趨勢,今年在疫情催化下“互聯網+”醫療服務有了更多完善,互聯網醫療可以通過調配醫療資源、緩解醫患供需矛盾、改革醫療救助模式優化醫療資源配置,醫療機構須及早學習和適應互聯網診療,以滿足患者更多元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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