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處方藥必須憑處方進行銷售,這不僅是醫生最起碼的常識,也是處方藥銷售的相關法律規定。然而近日,卻有村醫在不給患者開具處方的前提下,直接為患者出售處方藥品,最終被有關部門提起公訴,真是得不償失。
據《海峽網》3月1日消息
姚某是長樂湖南鎮新城區某衛生所的村醫,2017年至2018年期間,姚某明知復方可待因口服止咳溶液是國家管控的精神藥品,需按規定開具處方才能出售。
然而,他卻受利益誘惑,不到半年時間內,在未開具處方的情況下,多達55次將574包該口服溶液販賣給服食該藥成癮的劉某。
最終,姚某因非法販賣“止咳水”,被長樂區檢察院以涉嫌販賣毒品罪提起公訴。
據劉某證實,他原本沒有吸毒的惡習,一開始是因為牙痛難忍,聽說服用該口服溶液可以止痛,他喝了之后發現,不僅牙不疼了,還能提神。于是,就長期大量服用該藥,用來玩游戲提神,一次都是沖泡5包的量,慢慢地就上癮了。
我們知道
精神藥品能夠直接作用于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或抑制,連續使用可產生依賴性的藥品。我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規定,精神藥品分為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其目錄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第一類精神藥品的管理同麻醉藥品管理,不能零售,只能在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的醫療機構,由具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處方使用。
第二類精神藥品可以由具有銷售資格的藥店,憑執業醫師出具的處方按規定計量銷售,處方保存2年備查。一般醫療機構也可以處方使用。
通常情況下,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對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的患者,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而含可待因的復方口服液體制劑(包括口服溶液劑、糖漿劑),臨床上雖然是一種鎮咳藥品,能夠改善咳嗽癥狀,但大劑量服用即會致幻,甚至成癮,屬于國家嚴格管控的第二類精神藥品,不能隨意售賣。尤其是不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
而上述姚村醫,在明知這種藥品不能隨意售賣的前提下,依然為患者大量銷售,最終釀成惡果,不僅傷害了別人,也害慘了自己。
實際上,類似上述姚村醫的情況也非個案,據《正義網》2017年04月27日報道,王允書是嘉祥縣某鎮衛生院的藥庫主任。2014年12月的一天,王偶然在網上發現,有人高價收購某品牌止咳露,一瓶120毫升的止咳露,自己所在的衛生院售價只有十幾元,轉手就能獲取50元至80元的利潤。
為謀私利,從2015年5月開始,他先利用醫院平臺大肆采購藥品入庫,然后再想辦法將藥開出來。從醫院購買止咳露后,裝入印有“化妝護膚品系列”的包裝箱,通過物流大肆向外地發售。
為了擴大業務,王先后找到衛生院所轄衛生室的負責人,利用衛生室的名義,從藥庫中將止咳露以14.4元的原價購買出來,后由王允書取走。轄區內的25家衛生室都用這種方式,幫助王允書。截止2016年4月,總計購買止咳露達到7010瓶。
2016年12月,經山東省嘉祥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該縣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王允書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從上面的情況我們可以看出
無論是村醫姚某,還是藥庫主任王允書,他們都犯了一個致命的錯誤,那就是在明知這些止咳露,屬于國家嚴格管控藥品,按藥品管理制度應依規依法憑處方銷售。但遺憾的是,他們都沒有經得住利益的誘惑,最終聰明反被聰明誤,直至觸犯了法律,受到了懲罰。
這也從一個側面警告我們所有基層醫生同仁,在平時的基本醫療服務過程之中,一定要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切勿心存僥幸,鋌而走險。
對于處方藥,一定要憑處方銷售,這不僅是對患者負責的體現,也是我們的職責所在,尤其是涉及國家嚴格控制的精神藥品,更應該如此。否則,最終受到懲罰的將會是我們自己。
這是一個特別罕見的病例,小女孩出生時...
雙手皮膚干燥、老化,接觸水后皮膚變白、脫皮,水干后...
來源:村醫導刊 □湖南省衛生計生委基層衛生處 王...
5月8日,發表在Cell子刊《Cel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