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第四版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換發工作正在各地進行中,根據各種政策走勢,這也許是最后一次換證了,因此持有這種版本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也許紀念意義大于實際價值。
而就在這如同雞肋的證書換發過程中,在一些地方有村醫反映,自己被告知不能繼續換證,甚為不解。
今天老徐就和大家聊聊哪些情況不能繼續換發新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換證的依據
換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依據是國務院頒布的《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具體換證的政策規定是2019年2月1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做好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再注冊工作的通知(國衛辦基層發〔2019〕4 號,以下簡稱《通知》)。
《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申請再注冊。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準予再注冊,換發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再注冊,由發證部門收回原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因此,自2004年1月1日起《條例》施行以來,我國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第一次2004年頒發以來,按照5年一換,已經于2009年、2014年換發過兩次,出現過三個版本。今年換發的應該是第四個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版本了。
哪些情況不能換證?
根據《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②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③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執業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執業注冊,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①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② 受刑事處罰的;
③ 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的;
④ 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各地在換證過程中也要靈活掌握一些情況
結合當前情況,對于上述7種不能注冊換發新證的情形,實際上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大多并不存在多大問題,也是沒有爭議的。
最具爭議的就兩條,一是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的;二是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而對于第二種情況,實際上很多時候存在衛生行政部門并沒有按照2008年8月1日原衛生部印發的《鄉村醫生考核辦法》(衛農衛發〔2008〕43號)進行考核或者考核不規范,但卻按照此條規定做出“考核不合格”而拒絕為鄉村醫生注冊,這是可能引發爭議的,需要注意。
但對于第一種情況,即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的,可能比較多見,因為近年來,由于各種原因導致一些鄉村醫生由于生存困難、個人原因私自離職自謀生路,而出于對行醫這種職業的眷戀和愛好,還想留存這一念想,想保留一個“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朝一日重操舊業。
對于這種情況 建議各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考慮當前鄉村醫療的實際能夠在政策允許前提下,給有強烈愿望的村醫“停薪留職”,保留一個“證書”,也給村民保留一個健康守護人的希望之火。
正確認識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不可否認,鄉村醫生隊伍目前面臨很多生存與發展難題。盡管作為一種職業,鄉村醫生還將長期存在,但作為一種執業資格,鄉村醫生也許將很快就將消亡。
這一判斷,在2015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 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13號)就可以看出端倪。
“實施意見”認為,鄉村醫生是我國醫療衛生服務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最貼近億萬農村居民的健康“守護人”,是發展農村醫療衛生事業、保障農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
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主要目標是通過10年左右的努力,力爭使鄉村醫生總體具備中專及以上學歷,逐步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鄉村醫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質較高、適應需要的鄉村醫生隊伍,促進基層首診、分級診療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農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服務。
“實施意見”要求,建立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制度。做好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的銜接。在現行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中增設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由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考試大綱,統一組織,單獨命題,考試合格的發放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限定在鄉鎮衛生院或村衛生室執業。
如果從2015年文件下發算起,也就是說到2025年,鄉村醫生執業資格可能會被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取代,因此可以說“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本就是雞肋,因此這一次換證也許是最后一次換證,所以其紀念意義大于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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