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一女子打針后突發不適,到醫院再診斷竟成腎衰竭!衛生室:我沒用錯藥……
這又是一起發生在基層醫療機構的醫療糾紛。
6月27日,青島于女士因咳嗽到家門口一衛生室看病,衛生室劉大夫接診后診斷為上呼吸道感染,開了頭孢消炎,靜滴(未做皮試)。
6月28日,于女士自覺咳嗽仍挺嚴重,再次來到衛生室。此次醫生給打了阿奇霉素。第一瓶還沒有打完,于女士出現尿道、肚子、胃、腰等多處疼痛癥狀。于女士自述:“出現疼痛癥狀后,醫生給吃了三片藥,后又打了屁股的止疼針,結果打完針也是不行,越來越嚴重了,后來躺在了地上。然后我爸跟大夫說,把人打成這樣要趕緊把人送醫院去,大夫站著也沒動彈,我就給我朋友打電話,把我送急診去了。大夫是在我父親的要求下,跟著我們一塊去的醫院。”
于女士被送至開發區第一人民醫院,醫院的診斷結果為腎結石,大夫表示回家多喝水多排尿癥狀就會緩解,可過了三四天,情況更糟糕了。
6月30日,于女士到青島401醫院就診,診斷為腎衰竭,需要透析。當時是腎兩面全積水,而且腎泡的很大,炎癥很厲害。后于女士回至開發區第一人民醫院做了手術后病情好轉。手術治療花費近4萬元。
患者認為1:
我自身有毛病這個是我自己的關系,但衛生室也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在北窯村衛生室打針身體出現不適的時候,大夫沒有找出問題的原因,就盲目給自己換了藥,而且,之前打頭孢的時候也沒有皮試,因此村衛生室也應該承擔一部分醫療費。

醫生認為1:
不存在過敏導致腎結石,這個不是藥物的事。關于“頭孢皮試”,如果使用者對頭孢不過敏的話,就不需要做皮試。關于“打針后出現多處疼痛,被盲目用藥”的質疑,藥打的稍快點是可能出現胃腸反應,患者說出現疼痛癥狀后我給她盲目用藥,但我給她服用的藥物是654-2,打的屁股針也是654-2,這是具有鎮痛作用的。
患者認為2:
當時打針出現不適后,醫生沒有及時聯系送自己去醫院。
醫生認為2:
打了屁股針還疼之后,我對患者說過打120上醫院,是患者說不用打120,找她朋友的。
患者回應:
沒讓打是覺得120過來的路程太遠了。
患者認為3:
醫生具有一定責任,要求賠償住院治療費。
醫生認為3:
于女士的腎衰竭病癥和自己用的藥品無關,自己也不存在過錯。出于人道主義和關懷自己可以給5000元,但不能以我用錯藥來賠償,這個我是不承認的。

區衛生健康局醫政醫管藥政科建議:走醫調委調解或者走醫療事故鑒定。如果都不想走,可以通過法院起訴。建議走醫療事故鑒定。
據了解到的最后情況,患者決定:先協商,不行再走醫療事故鑒定。
這個糾紛案件,醫患雙方爭執點核心在于“患者認為自己病情惡化,與醫生診斷不明、用藥不當有關,醫生認為自身沒有用錯藥”。醫患雙方站在自己的角度來看,各有各的理。而正是因為這各中復雜,導致基層醫療機構處理起醫療糾紛來很麻煩。那么根據這個案例,筆者有幾點想法在這說一說:
一、基層醫生對一些危重疾病診斷不出來,不能完全怪基層醫生
上面案例中,患者覺得醫生沒有找出自己出現不適的原因,是有責任的。站在患者角度,想法是“你是一個醫生,怎么能診斷不出原因來”。但從醫學角度及目前我國基層醫療機構的服務能力來看,一是疾病本身就具有復雜性,同樣的癥狀但病因卻不一定是一樣的,確診病因是需要一個過程的,誤診或是病因診斷不明都是有可能出現的。二是基層醫療機構條件有限,大部分基層醫生接診的主要還是日常的常見病,他識別和接診危重疾病的能力是有限的。這兩種因素下,基層醫生對一些危重疾病診斷不出來,不能完全怪基層醫生。但這不意味基層醫生能這么“放任自己”。身為一名醫生,不斷提升自己的醫技能力、診斷能力是不容置疑的。除了會治基礎疾病,其他危重疾病的識別能力要加強。治不了,但要辨得出,接診過程盡量細致,問清病癥、病史,有助于明確病因。這樣才能盡可能的給自己減少發生醫療糾紛的可能性。
二、輸液風險不管何時都是存在的,誰也不知道輸液過程會發生什么。
案例中患者出現全身癥狀,就是在剛輸液沒多久。至于出現的全身癥狀究竟是本有的腎衰竭導致還是藥物輸入引起,這有待醫療鑒定來給出結果。但像這類本身有嚴重疾病的患者,輸液風險就更大了。所以,牢記:
1、很多基層常見病是不需要輸液治療的,能不輸液還是不要輸液。其實像上呼吸道感染,也是可以不用輸液治療的常見病。
2、對于病情超出了診治能力、未明確診斷的病人,基層醫生切記不要試驗性或經驗性給藥,尤其是盲目輸液。
另外,如果患者在診療過程中發生了意外狀況,作為基層醫生,先不論是不是自身的責任,醫生還是應主動、及時將患者送往醫院搶救。
三、頭孢到底要不要皮試
頭孢類抗生素在臨床上應用較廣,但使用前要不要“皮試”飽受爭議。相關規范、指南如《中國藥典》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中無明文規定使用頭孢菌素類藥物須做皮膚過敏試驗的警示。在基層,有的基層醫生使用頭孢會選擇做皮試,有的不做(上面案例中的當事醫生也是因為無明確規定就沒有做頭孢皮試)。但是在基層,因頭孢過敏引發的醫療糾紛不在少數。
例如廣西梧州的一個頭孢過敏糾紛案例,患者因咳嗽、多痰到梧州一家診所就診,醫生診斷為支氣管炎、肺部感染,給予頭孢呋辛、地塞米松、鹽酸氨溴索等靜脈輸液,第1瓶頭孢呋辛滴注約5分鐘后,患者感覺不適,醫生對其進行搶救后,撥打120,將患者送至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司法鑒定,符合在輸液過程中出現過敏性反應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最終,法院依據醫生存在超范圍行醫、用藥前未詢問患者過敏史、未皮試直接使用頭孢呋辛鈉、搶救不規范的過錯,判決診所賠償57萬余元。
至于究竟要不要做皮試,筆者認為,所有的專家共識,都僅供臨床參考,不同藥物、不同廠家還是應參照其說明書使用。作為基層醫生,多做一點,增加保護自己的意識,總沒有錯,出于對患者負責和醫護人員自我保護,所以筆者還是傾向于使用頭孢做一下皮試。
不管在什么情況下,使用頭孢類抗菌藥物前,必須仔細詢問病人藥物過敏史,即使皮膚過敏試驗陰性或不做皮試,在使用頭孢類抗菌藥物后的 1 小時內應嚴密觀察,一旦出現過敏反應征兆,應迅速處理。雖然過敏反應是難以預測,過敏反應也不是醫務人員的責任,但發生后處理不當或沒有相應的救治措施就是我們的過失。
作為一名基層醫生,對于文中上述的醫療糾紛案例,你是如何看的?如果讓你來評一評,你覺得醫生是否有錯?歡迎在留言區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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