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1日施行!新版《醫療保障基金飛行檢查管理暫行辦法》發布!
《辦法》對醫保飛檢具體做出了哪些“規范”要求?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如何學習掌握以避免因“無知”被飛檢“誤傷”?筆者就與大家共同學習。

《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啟動飛行檢查:
(一)年度工作計劃安排的;
(二)舉報線索反映醫療保障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
(三)醫療保障智能監控或者大數據篩查提示醫療保障基金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
(四)新聞媒體曝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需要開展飛行檢查的情形。
對于年度工作計劃安排的飛行檢查,原則上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組織開展。而對于因舉報投訴、智能監控、新聞媒體曝光等涉及的,可能造成重大基金安全風險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可直接開展檢查工作。
據了解,從首次征求意見稿到最終公布的暫行辦法看,修訂最多的還是“檢查”一章。這也說明,對于如何做好“飛行檢查”的“檢查”,大家提出了比較多的建議和意見。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被檢查對象應當配合飛行檢查工作,明確現場負責人,及時提供真實、有效、完整的文件、記錄、票據、憑證、數據、病歷等相關材料,如實回答飛行檢查組的詢問,并對疑點數據和有關問題作出解釋說明、提供證明材料。
必要時,飛行檢查組可以詢問與檢查事項有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檢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而首次征求意見稿只說到“如實回答飛行檢查組的詢問”,后面就沒有了。
對于“現場檢查作出檢查結論前,飛行檢查組應當”怎么做,一稿的表述為“現場檢查作出檢查結論前,飛行檢查組應當向被檢查對象反饋檢查的有關情況。被檢查對象有異議的,可作出解釋說明,補充相關材料。飛行檢查組應當如實記錄、認真審核、充分研判。”
而終稿改為“現場檢查作出檢查結論前,飛行檢查組應當向被檢查對象反饋檢查的有關情況。被檢查對象有異議的,可以陳述和申辯,補充相關材料。飛行檢查組應當如實記錄、認真審核、充分研判、集體決策,妥善進行爭議問題處理。”
按照《辦法》規定,對于飛行檢查中發現的可疑問題及其線索,檢查組主要負責核實情況、形成報告和移交材料。《辦法》規定,現場檢查結束,飛行檢查組應當與被檢地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就檢查發現問題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定性和定量是否準確等事項進行充分溝通,并以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被檢查對象所在統籌地區的醫療保障政策,作為認定違法違規問題的依據。
飛行檢查中的重大問題,飛行檢查組應當及時向組織飛行檢查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飛行檢查組應當在飛行檢查結束時形成書面飛行檢查報告,報組織飛行檢查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并向被檢地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移交飛行檢查相關材料。
至于問題的處理,《辦法》規定,被檢地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要求被檢查對象及時整改檢查發現的問題,依法依規對反饋意見中涉嫌違法違規的情形進行處理:對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對違反醫保服務協議的,交由醫保經辦機構按照協議約定進行處理;對涉嫌違紀、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按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對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移送相應部門處理;其他需要進行處理的情形,按規定處理。
這里,特別提醒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要特別注意“醫保協議”。因為這里提出的其他處理意見,看起來很嚴厲,但實際上最常見的還是“對違反醫保服務協議的,交由醫保經辦機構按照協議約定進行處理”。
為什么要特別提醒?一是常見常用,二是大家普遍對醫保服務協議不重視,表現在當初簽訂時不重視,沒有深入細致研讀審核,簽訂后,不組織學習落實,最后出問題了按照協議兌現追責時,才恍然大悟。
實際上醫保監管的核心就是協議管理,在醫保基金監管條例中也是這樣規定的,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就是協議關系,協議內容很豐富,涉及醫保政策、基金支付、付費模式甚至DRG/DIP分值等,因此,醫療機構務必要重視。
1.《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①核查醫院是否存在超范圍開展診療項目;
②核查二級及以下醫院是否未備案開展“四級手術”。
2.《放射診療許可證》及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
①核查是否存在未取得相關資格證違規開展大型檢查;
②核查實際開展時間是否早于證書取得時間。
3.醫院科室設置
①是否有科室外包;
②部分項目的開展有科室要求(康復科、營養科、兒科等)。
4.在職職工基本信息、執業類別和職稱統計表
①依法執業情況(如西醫開展中醫診療);
②本院職工住院情況(體檢住院、虛假住院);
5.專用設備盤點表
①設備有沒有(現在有沒有、什么時候購買、什么時候設備);
②設備夠不夠(收費數量、設備數量)。
6.藥品出入庫明細、盤點明細;耗材盤點明細、出入庫明細
①現期庫存;
②期初庫存;
③期末庫存;
④期間入庫;
⑤收費數量;
⑥盤盈、拼余、出院帶藥;
⑦特別注意低值耗材:膠片、導絲、導管、球囊、注射器。
7.檢驗試劑消耗情況表
①消耗數量;
②收費數量;
8.財務報表、科目余額表、序時賬
①業務收入(自費部分、醫保部分,藥品收入、耗材收入);
②業務支出(藥品支出、耗材支出);
③科目余額(藥品資產、藥品負債、耗材資產、耗材負債);
④序時賬(入庫數量、入庫金額、藥品支出、應付)。
9.藥物臨床試驗(GCP)項目協議及受試者基本信息
①GCP協議(約定哪些項目由試驗機構承擔,不能再收費);
②受試者名單(對應的檢查是否收費);
藥品、耗材、儀器使用等一定要注意五個邏輯
①期初庫存+期間入庫-期末庫存=期間出庫≥實際出庫≥收費數量;(藥品、耗材、試劑)
②期初庫存、期末庫存:藥庫賬=財務賬
③期間入庫數量、金額:藥庫賬=財務賬(序時賬)
④儀器:最大可使用量>收費數量
⑤(收入+資產+應收)-(支出+應付)<0
小編對某地既往醫保飛檢過程中進行盤點,發現違規情況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問題:
1.檢查無針對性
如RH、ABO血型;C反應蛋白、超敏C反應蛋白、RF因子、尿沉渣、離子組合、彩超、大便、潛血等作為常規檢查。
2.涉嫌高套分值
主要診斷與首頁上傳不一致,如患者S,主要診斷為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加重,在分值庫中為38分,病案首頁上傳為慢性阻塞性肺病伴有急性下呼吸道感染,在分值庫中為58分。
3.存在輕癥入院現象
如患者H,手指扭傷和勞損住院4天;患者G,診斷為舌其它的疾病,未有對應治療。
4. 串換服務項目
如中藥封包治療,醫院實際采用的是電子治療儀和械字號電極片,整個項目實施過程中沒有進行任何藥物治療,而此項目內涵為辨證調配藥物,局部清潔后,用中藥均勻涂擦患處,然后用包膜包裹患處。
5.重復開藥治療
中藥熱奄包治療、中藥硬膏熱貼敷重復治療。
6.重復收費
如運動療法與截癱肢體綜合訓練重復收費。根據《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2012年版)》,截癱肢體綜合訓練的項目內涵為通過徒手的方式,對患者軀干及雙側下肢進行關節活動度訓練,調整異常肌張力訓練,提高患者殘存肌力訓練,轉移動作訓練,平衡功能訓練,步行能力訓練,日常生活動作能力綜合訓練。
7.超限定范圍用藥
如住院病人使用血栓通注射液,鹽酸川芎嗪注射液、奧美拉唑注射液復方血栓通膠囊。
8.病歷、護理、手術記錄不完善
如患者L,出院已一周,病歷記錄等相關信息仍沒有完善形成完整病歷;腸鏡下手術無手術記錄。
9.診斷與檢查、用藥、護理不符
如患者M,使用奧美拉唑注射液,但病程未見胃部相關病情。患者Z,病歷中未有傷口相關記錄,但進行了“小換藥”。骨傷科手術病人人均收取中流量給氧。收取“Ⅱ級護理”費用,但未能按“Ⅱ級護理”要求進行護理,病歷記錄中有數日無當天的護理記錄。
10.未按收費標準收費
如:①醫用耗材“遠紅外腸胃貼”套用“穴位貼敷治療”服務項目收費。根據《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2012年版),穴位貼敷治療的項目內涵為選擇適宜的藥物,并對藥物進行中藥飲片調配臨方復雜炮制,選擇貼敷方法,將制備好的藥物貼敷于穴位,貼敷一定的時間,密切觀察貼敷后皮膚的變化;
②普通電針,根據《韶關市基本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目錄(2021年版)》 應按“每對穴位”為單位收費,實際以“每個穴位”為單位收費;
③膠片,未按規格收費并且收費數量與使用數量不相符;
④普通針刺套用微針針刺收費;
⑤中頻脈沖電治療,《韶關市基本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目錄(2021年版)》,應按每部位收費,實際卻按每電極片收費;
⑥未提供彩超圖文報告給病人但收取了該項費用;
⑦進行婦科常規檢查,收費耗材費用;
⑧連續第二組輸液未按一級醫療機構標準下調20%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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